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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为加强医院全面管理,强化考勤管理工作,规范各种休假制度,维护工作秩序,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最新的国务院、重庆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一、考勤管理(-)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工作职责,休各种假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做好交接工作方可休假。需续假的,应在假满前提出申请。(二)科室负责人应本着对医院、科室及职工负责的态度,合理安排每个职工的工作、休假、加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原则上科室人员不能集中年休假,每次年休假只能审批休5天及以内。(三)各科室考勤员按考勤要求如实记载,认真统计工作和休假情况,按照考勤表
2、的列项结清当月各类休假天数,考勤表经科室负责人审阅同意后,于次月6号前报人事科汇总审核。(四)乡村振兴驻村人员严格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考勤。二、休假管理(-)年休假1医院在编在岗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招聘职工在院工作年限满1年的,可享受年休假。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招聘职工执行。2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按满12个月计算。3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享受年休假10天。4 .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享受年休假15天。5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工作年限满1年(按12个月计算)不满10年的职工,1年内请病假
3、累计2个月以上的;(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1年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1年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4)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5)年度内正常工作日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6)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1项中的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6、具体情况的处理(1)返聘职工的工作年限,按签订返聘协议在院连续工作年限计算。(2)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职工,应在其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安排补休。(3)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职工,应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4)
4、因个人原因(如辞去公职、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刑事处罚等)离开医院不能按科室计划安排休年休假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5)受处分(开除处分除外)的职工,受处分期间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科室应安排其休年休假。(6)因调动、安置等原因的新进在编职工,按当年应休未休天数(有单位的需原单位出具说明该人员当年是否休假或已休天数似及未休假原因等情况)安排年休。挂职锻炼或借用人员,由医院列入年度休假计划。非编职工按与医院签订合同时间安排年休。医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照在编职工执行。(二)病假凡职工因病需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病假除提交申请外,还需附上疾病诊断书、门诊病历等相关材料。在外地出差生病的,需提
5、交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住院病人销假时需提交出院诊断书。(三)事假凡因有私事不得不在工作时间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一般情况一次可给予1-5天,原则上全年事假累计不能超过20天。(四)探亲假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职工探亲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经院领导批准可以请探亲假,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1年的试用期期满以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五)婚假婚假需凭结婚登记证书或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职工婚假为15天。一般不得用于调休或事后补休。确因工作原因在结婚时未休满假期的,可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六)丧假医院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5天的丧假。医院职工的岳
6、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启料理丧事的,可参照执行。(七)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包括产前假和产后假)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于女职工产假做如下规定:1、女职工产假17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和引产的,产假42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30天。2、护理假:医院男职工的妻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可给予护理假20天。(A)按规定所休的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九)工伤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审批程序1、原则上职工应
7、提前2天通过OA办公平台提出请假申请,所有流程审批完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2、因突发性疾病或意外事故无法亲自或事先办理请休假手续的,应委托他人代办。四、审批权限1、副院级领导休假,由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休假,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2、中层干部请假期限在2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请假期限2天以上,须分管领导同意,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执行。3、一般职工请假期限在3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职能部门审批后提交人事科备案;请假期限3天以上,由本科室及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执行。五、其他1、假勤管理工作由医院人事科牵头,各部门、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管理及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包庇袒护的,一经查实,按照xx医院关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的暂行规定执行。2、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擅自延长假期以及欺骗单位、捏造的请假理由,经查实一律作旷工处理,并按照xx医院关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的暂行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o六、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