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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 (标准代号)xxxx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X/XXXX ZL20020XX20XX-02-20 发布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XX-02-20 实施XXX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定义、进驻方式、中介的责任与义务、管理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进厅的中介机构的管理。2术语和定义中介机构依法设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从事各种经营性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同时适用于进厅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企业、银行等其他进厅服务机构。3进驻方式对具备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组织,中心管委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进厅单位;对目前暂不具备竞争条件的行政审批环节经营性中
2、介服务机构,直接在中心设窗口。4中介机构的责任与义务4.1中介服务机构要具备合法设立的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才能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开展业务,并将合法设立的相关材料报中心管委会审核备案。4. 2进厅中介机构要在窗口显要位置处向办事群众公示服务范围、办理程序、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及合法设立的相关资格、资质文件及证照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相关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证书、人员执业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必须公开的证照。4.3 进厅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4.4 进厅中介机构要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中心管委会的日常管理及业
3、务协调。4.5 5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时应与中介业务当事人签订规范性的中介服务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5管理与监督5.1 中心管委会会同市监察局,按照省、市政府文件要求,加强对中介机构,尤其是行政审批环节经营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投资者、消费者及中介的合法权益。5.2 中心管委会要依据省、市政府文件精神,会同监察部门,做好进厅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审核进厅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资质。对进厅中介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定期了解中介机构业务办理情况。直接或会同中介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并交由执法主体部门按组织或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4、。5.3 中介机构要按照中心管委会要求,将业务办理纳入中心审批信息系统,收费由设在中心的银行代收,定期向管委会抄送窗口业务报表。5. 4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经营性中介服务项目,要按照市政府要求,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四统一”管理。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开设银行专用账户交费,统一在行政服务大厅设服务窗口,统一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窗口单位安排服务事项,统一纳入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监管。5.5 进厅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强制收费、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5.6 中心管委会要定期对中介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情况。发现违规情况,交由相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对
5、中心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退出中心。5.7 中介机构要与政府职能部门彻底脱钩,不得与审批职能部门的审批行为挂钩,指定或暗示群众到其单位或业务关联单位办理相关业务,规避监督检查。如群众举报,经查实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理。5.8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进行虚假评估、虚假审计、虚假鉴证、提供虚假信息; 无证执业或以同一执业资格跨所执业、超经营范围执业; 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执业许可证、印章等招揽业务,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招揽业务或执业; 泄漏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超标准收费、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收费; 违规收取保证金、押金、风险金,或者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其它财物,以及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采用贬损诋毁排挤同行或低价收费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与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签订经营性合作协议,由其直接安排服务事项,进行利益共享; 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的其它行为。5.9如有5. 8所列行为,经查属实,交由执法主体部门按组织或法定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