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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 (标准代号)xxxx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X/XXXX ZL20020XX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办理规程20XX-02-20 实施20XX-02-20 发布XXX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办理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政务服务中心人民防空办公室窗口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工作。2设定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3受理范围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4申报材料4. 1项目建议书;4.2 可行性研究报告;4.3 初步设计文件;4.4 施工图设计文件;4.5 人防工程使用申请报告(A
2、4纸);4. 6申请人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壹份(A4纸);4.7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与工程所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用使用合同(工程单位自己使用的除外)。5办理程序5.1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中、小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零星项目(200万元以下)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人防办审批,报省人防办备案。5.2 审查工程设计图纸,出具初步审查意见。5.3 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直至符合要求。5.4 对审查符合人防设计规范、战术技术要求的项目,7日内办结相关手续。5.5 自受理之日起依照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给予备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准使用的理由。5.6 需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现场核查的,提前通知申请人。6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