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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假释制度目录摘要2绪论21、取保候审与假释的区别21. 1适用对象有明显区别21.2假释的适用没有任何经济要求和担保要求31.3两者申请人在暂时恢复自由期间遵循的法律义务不同32、设AIF又释制度的原因32. 1刑法目的使然32. 2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42. 3缓和社会矛盾所必需53、我国对假释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主要不足53. 1对假释适用对象要求过于严格63.2假释的适用程序过于繁琐73.3对犯罪分子的假释权利有所限制73.4人民法院现阶段程序不能完整体现公平、正义74、如何完善假释的适用条件和程序84.1如何完善假释的适用条件84.2如何完善假释的适用程序1013参考文
2、献14摘要假释制度作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奖励措施,在促使罪犯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重返社会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过于注重对已产生的罪犯行为的追究,而忽视了犯罪分子今后的思想、行为变化,更因其适用条件、如何运行,难以把握,从而导致现阶段我国假释制度适用率低,导致法律资源无形中浪费。但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重视此项制度,充分实现其制度价值,显得尤为必要。而与监禁相比,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禁处罚后,犯罪分子经过思想积极改造后,热切期望重新融入社会,从实现刑法之目的,化被动为主动,能更好的保护社会的安定。为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论述:设立假释制度的原因、假释的适用条件及对假释制
3、度的完善。关键词:假释假释率刑法目的浅议假释制度假释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体现,在促使罪犯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重返社会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的假释适用率过低,假释呈低效运行态势,制度价值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对推动我国罪犯改造工作的发展将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通过对假释制度的浅显研究,达到这样一种目的:为实现假释制度所内蕴的“教育、矫正罪犯”的精神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可能。1、取保候审与假释的区别取保候审与假释都给人以笼统的概念,即都给人以一定的人身自由,然其法律上的意义则相去甚远。所谓假
4、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够一定的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而取保候审则不同,是案件还没有正式判决前(没有法律结果前)的一种羁押措施(给人以一定人身自由)。因此,两者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一种服刑方式、刑罚执行制度,后者是一种羁押强制措施。1.1 适用对象有明显区别1.1.1 假释的对象条件累犯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许假释。1.1.2 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5、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4)对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充分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继续侦查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1.2 假释的适用没有任何经济要求和担保要求取保候审必须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且取保最长时间只能有12个月,远短于假释的时间。1.3 两者申请人在暂时恢复自由期间遵循的法律义务不同假释时案件已由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予以确定,只需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所在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机关报告
6、自己的活动情况。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六项权利受到限制,需经执行机关准许才可行驶。而取保时案件尚未有结果,故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地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2、设立假释制度的原因假释制度是罪犯回归社会的一座桥梁,是罪犯积极改造的动力泉源。假释制度不但是一种奖励措施,更是罪犯应有的法律权利。同时假释是解决目前监禁开销过大以及监狱拥挤的良方。笔者窃以为,设立假释制度的原因无外乎三点:2.1刑法目的使然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刑法学界认为,这一条文属于立法目的与根据的规定。所以,大多数刑法教
7、科书所接受的通说认为,刑法(制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是,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接受“刑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的直觉判断,通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惩罚是手段而不是刑罚的目的。所以假释是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及其行刑司法活动,即对于被判处徒刑的罪犯,经过法定期限的服刑改造后,因确有悔改表现,可能不致再危害社会,监狱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及其行刑司法活动。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集中体现了我国“惩治与教育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亦即刑法之目的。2.2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惩罚本身是一种代价,还需耗费大量司法资源。
8、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需要,任何多余的都是对社会的损害。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其实笔者认为假释原来被看作一种奖励措施,随着人权的逐步完善,逐渐的有人又把假释看作一种权利。当罪犯已然改造好,人身危险性消失之后的监禁刑就是徒劳,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在罪犯得到改造之后,附条件的将其释放既是对社会司法资源的释放,也能够使得被假释的罪犯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具有极大的节约性。周娜论罚金刑中国政法大学,2003。邓双双.管制刑的理论思考与制度完善四川大学,2005。2. 3缓和社会矛盾所必需我国当前正在全力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
9、消弭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首先是每个家庭的稳定和完整,而过量的刑罚只会导致更多家庭的破裂,给社会带来更多的危机或者埋下危机的隐患。苛厉的刑罚不但不能使被告人认罪服法,而且会强化被告人的报复心和社会一般民众的残忍心,这实际上加剧了社会的对抗因素,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相悖。现实中长时间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犯罪人被放回社会之后可能已经丧失了适应社会的能力,由此产生的畏难情绪可能会导致这些人自暴自弃,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重新威胁社会的安宁。假释制度正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被假释的罪犯可以提前与家人团聚,使这些家庭过上正常的生活。假释制度所体现的轻缓思想有利于激励犯罪人积极改造,也更易于使被告看
10、到希望,认罪服法,消除社会不安全的根源于未然。假释制度的社会化功能,使得罪犯更易于适应社会生活,避免罪犯因为不能适应社会而再次走向社会。3、我国对假释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主要不足据统计,1998年,假释29541人,假释率为2.06%;1999年,假释30075人,假释率为2.11%;2000年假释23550人,假释率为1.63%。以上资料表明,从1996年2000年5年间,共假释161711人,5年平均假释率为2.25%,最低假释率仅为1.63%o与国外一些国家的假释率相比,我国假释率少的可怜。我国的假释率为美国的三十二分之一,约为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十六分之一,瑞典的十五分之一。不难看出,
11、我国司法实践中假释适用率相较而言实在太低,平均2%这一侬周洪波:假释制度研究述评,载刑法问题与争鸣2001年第三辑,第223页数据在国际上实在太孤独,而这约2%的假释率在近年还呈下降趋势从1985年至1996年,随着在押犯数量的增加,每年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数都在原基数上增加,但减刑数与假释数的比例始终在14:1到11:1之间。这就是说,被假释的罪犯数量最多也只占被减刑罪犯的1/11,占整个在押犯的1%。近几年来,全国假释的罪犯仍不到减刑犯的1/10。;因而,很有必要分析我国对假释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主要不足。3.1对假释适用对象要求过于严格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累犯及杀人、爆炸、抢劫、强
12、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许假释”。的确,累犯与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犯罪分子给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危害,其人身危害性大,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大,但从整体上看,暴力犯罪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民事矛盾激化引发的,甚至有的是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因此,在实践中,重刑暴力犯过去实施了严重的犯罪,将来的人身危险性不一定大。事物是变化发展的,犯罪分子也不例外。他们通过改造,人身危险性可能也会见效乃至消除。因而“不得假释”的规定剥夺了部分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重刑暴力犯的假释资格,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符合一切从实际出发
13、、实事求是的原则。侬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工作简报,1996年2000。!周国文:论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假释考验期限个合理性解释,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06年第一期,第52页。3. 2假释的适用程序过于繁琐根据我国刑法、监狱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假释由监狱部门提出假释建议书,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定。监狱在为犯罪分子办理假释时,必须由犯罪分子家属申请并配合,按照法院的要求办理相关的证明文书。法院在批准犯罪分子假释时,要征求被假释者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的意见,并要求其家属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假释,假释后负责监控”的意见,管片民警签字,居委会还要出据证明等。由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我
14、国假释的适用程序过于繁琐。在实践中,有的司法工作者由于怕麻烦,就尽量少适用假释。3. 3对犯罪分子的假释权利有所限制在国家假释权力和犯罪分子假释权利这对范畴中,具备假释形式要件的犯罪分子享有的只是假释申请权,其并没有要求假释决定机关批准其立即离开监狱的权利。假释实质要件是否具备的考量权完全依赖于国家假释决定机关,犯罪分子完全被排斥在假释决定程序外,就假释批准程序本身而言,完全是一个被动客体,决定是否假释,依赖于有自由裁量权的国家假释决定机关,国家假释决定机关可以作出犯罪分子是否符合假释条件的决定,这就使国家批准权限制了罪犯的假释出狱权,最终导致人为的限制了假释率,没有落实“把监狱大门的钥匙交到
15、犯罪分子手中”的刑事政策。113.4人民法院现阶段程序不能完整体现公平、正义然而,依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人民法院对于罪犯的假释裁柳波:中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现状、原因探究及其完善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4期,第43页。定的程序,并非是一个能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完整意义上诉讼程序。这主要体现在:一是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对于假释都是不开庭的书面审核裁定,法官对事实证据的认定依靠书面材料,缺乏庭审的直观印象;二是只依据监狱的一方的证据与材料,缺乏听取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三是假释裁定整个过程不公开,缺乏透明度,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四是受假释裁定影响的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缺乏救济途径,无法有效地对裁定提出异议。因此,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假释进行监督,但因为假释本身程序的缺陷,这种监督效果非常有限。司法实践中,假释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4、如何完善假释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我国现行的假释制度在适用条件和程序上均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4.1 如何完善假释的适用条件4.1.1 假释适用对象的完善(-)对于累犯可以适用假释。一般认为,我国立法之所以规定累犯不得适用,主要在于“累犯属于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已经因为犯罪被判过刑,表明累犯的主观恶意和再犯可能性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