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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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发挥粮食应急保供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物资部门)确定,承担所在地区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应急保障彳王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主体。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主要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等五种类型。第三条各级粮食物资

2、部门应坚持“动员推荐、择优确定,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第四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有关信息应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第二章认定条件和规划布局第五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守法诚信、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涉及粮食经营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二)生产经营的粮食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粮食质量抽样检测中未发现不达标的情况;(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设施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四)严格落实

3、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近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无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五)按要求向当地粮食物资部门报送库存、市场价格等相关粮油信息。第六条各类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按类型具备以下条件:(-)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以承担地方事权粮食收储轮换任务为主,并具备一定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储设施及运输配送能力;(二)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和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以及生产所需的储存、运输、检化验能力;(三)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当具备较强的配送能力,有满足配送需要的仓储、运输和装卸设施,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四)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当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较为便利的位置,并以从事粮油批发零

4、售的销售店、社区便利店、军供网点或设有粮油专营区域的商超等特定场所为主;(五)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粮油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其中2种(含)以上功能,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具备较强的应急调度功能和动员能力。第七条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食物资局)对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部门根据规划,结合(-)每个县(含县级市)应至少具备1家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和1家稻谷日处理能力50吨(或小麦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二)各市(含杭州市、宁波市)应至少具备1家稻麦日处理能力100吨以上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同时,各市粮食物资局要按照

5、每万人4吨/天的稻麦加工能力,强化对本辖区内应急加工能力的统筹布局;(三)各市应至少具备1家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并重点保障中心城区和物流配送能力薄弱县(市、区),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县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四)各市、县(市、区)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具备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其中,杭州市、宁波市主城区每3万人或每个社区具备1个应急供应网点。其他城区常住人口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可比照杭州市、宁波市设置应急供应网点。各乡镇(街道)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原则上需设在相应乡镇(街道)辖区内;若确实不具备设点条件的,所在县(市、区)粮食物资部门应在邻近乡镇(街道)增设应急供应网

6、点予以对口保障。第八条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是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的重要协作平台。各级粮食物资部门要积极规划布局,推动形成具备粮食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功能集成的应急保障中心。(-)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由省粮食物资局统筹规划布局,主要聚焦省内重点城市,承担跨地市应急保供任务;市级及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原则上由各市粮食物资局统筹规划布局,主要聚焦本区域内人口密集区、灾害易发频发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二)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承担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应急保障职责,可以是同时满足条件的单个企业,也可以为若干个企业的联合体。各级粮食物资部门要明确自身在应急保障中心运转中的指挥调度职责,通过健全工作机制、组建联席

7、会议、签订协议合同等方式,搭建企业交流平台,协调企业间的运转关系。(三)粮食应急保障中心要立足现有粮食应急保障资源,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布局,推动发挥最大效能,避免重复、无效建设。第九条浙江省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的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能力,详见附件Io第十条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及应对特定突发事件需要,在不低于本细则推荐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条件、标准和布局。第三章认定和备案第十一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认定及备案步骤按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分级认定、逐级备案的原则,由各级粮食物资部门负责认定,并逐级上报备案。第十二条粮食应急保障

8、企业认定后,由同级粮食物资部门与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并授予牌匾,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应在本地范围内公开。第十三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应采取书面方式,逐级备案并报上级,并及时通过国家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企业信息,逐级提交至省粮食物资局。第十四条各市粮食物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程序,确保科学、高效、便捷。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省粮食物资局负责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和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市、县粮食应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并结合地方实际完善粮食应急保障各

9、环节功能,建成满足当地应急需求、优化协同高效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络。第十六条各级粮食物资部门应加强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落实责任义务、完成应急保障任务。第十七条每季度末,各级粮食物资部门需通过国家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更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或对企业进行动态调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数据的使用,应符合数据管理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各级粮食物资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调研活动,了解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困难;每年有计划地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责任义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同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

10、次。第十九条各级粮食物资部门应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学习借鉴成熟有效的粮油应急保供经验,增强应急保供能力。第二十条各级粮食物资部门应积极推进数字化建设,加强粮食应急指挥调度,统筹用好数字化平台资源,有效提升粮食应急保障数字化水平。第二十一条各级粮食物资部门依照企业的申报材料,每三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保障能力、生产经营能力、社会责任承担、生产资料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应急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评估。省粮食物资局将按照省级应急保障企业的保障能力、应急任务完成情况、企业信誉等综合情况适时开展星级评定,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部门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各级粮

11、食物资部门在定期评I古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及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企业出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终止协议、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时补充新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第五章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同等条件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可优先获得优质粮食工程、委托代储、粮食产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第二十四条各级粮食物资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实施专项及“浙江好粮油”产品评选、信贷等方面,支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发展。第二十五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粮食保供稳价、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义务,平时按市场

12、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保供时积极承担各项应急彳王务。第二十六条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各级粮食物资部门负责协调粮源调度以及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衔接。第二十七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守粮食加工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接受粮食物资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应及时报告。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应严格遵守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义务,服从和服务于宏观调控,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完成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浙江省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由省粮食物资局制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协议书内容。第二十九条各级粮食物资部门参照粮食安全应急保障企业牌匾样式(附件2),负责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的制作和发放。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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