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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焦作大学学生管理制度汇编焦作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2、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焦作大学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组织指导下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
3、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按规定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临时救助等;(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省教育厅学生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4、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焦作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
5、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学生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学生处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一周内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难以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6、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从2004级开始,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2004级以前的按原学制执行。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以满分100分计算,其中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考查课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计算,其中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若考试不及格,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补考;被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补考后仍然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
7、以按照学校焦作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申请重修。第十三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具体办法见焦作大学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焦作大学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班级鉴定、个人确认、系部审核等形式进行。第十五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患有疾病或者有某种生理缺陷而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上体育保健课,或者参加适当的体
8、育项目,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如: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实践等,
9、按每天4学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根据学生专长或者受某种生理缺陷限制,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必须经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条学
10、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入学已满四学期的;(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已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应予以退学的及已经办理退学手续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我校全日制专科学制为二至五年,
11、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为一至二次,一次休学期限为一年。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此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不负责任。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批准,方可复学。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 学业成绩未
12、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 休学期满后一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九条退学的学生,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