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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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乡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主动靠前服务企业和群众,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方便群众办事,充分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群众办事获得感,在新乡市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推行“交房即交证”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工作事项为我市中心城区的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范围内,自2022年1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目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符合“交房即交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愿申请。各县(市)、

2、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交房即交证”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人防办对该项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四条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建设项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负责通过实时互通共享机制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和不动产涉税信息。第五条为做好“交房即交证”工作,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行联合测绘和联合验收工作,并通过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进行网上信息共享利用。第六条2022年1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须在购房合同(预售)中增

3、加“交房即交证”条款,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义务。合同中应包含当事人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相关条款并全面对预售商品房实行预告登记制度,推动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申请、协同办理,开展预告登记和转移、抵押登记合并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告登记时同步收集新建商品房转移、抵押登记的相关材料。在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未变化材料直接提取利用。第七条 开发企业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将交房通知、办证申请、契税和维修资金缴存地点及网上办理渠道、提交材料期限等一并告知购房人。能共享取得的申请材料共享获取,无法共享获取的材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购房户收集,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开发建设单位企业公章。第八条 房地

4、产开发企业应在交房日期前不少于45个工作日内向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交房即交证业务。第九条 已申请办理交房即交证的开发企业须按要求向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收提供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的材料。第十条交房即交证业务办理完毕,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需要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现房抵押权登记业务的,申请人信息没有变化的可直接提取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时资料办理,不再要求重新提供资料;申请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依变化原因补充相关资料后办理。第十一条 各相关配合部门做好“交房即交证”办理过程中所提取使用的电子证照和电子材料。第十二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开辟“交房即交证办理专用通道,提高办事效率。第十

5、三条 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办理完毕后,“交房即交证”工作完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对购房人信息后向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第十四条交房即交证”工作涉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实时沟通机制平台,及时协调处理相关工作,最大程度利用信息共享技术提高办事效率。对提出申请的开发企业进行专班服务,专人对接,及时跟踪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十五条“交房即交证”工作专班在办理过程中做好台账记录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台账中记录申请单位、项目名称、开发面积、申请时间以及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及解决方法并进行简要总结。第十六条列入“交房即交证”服务项目清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约定日期交房的,应向“交房即交证”工作专班提交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情况说明。开发企业申请延期提供“交房即交证”服务,需将情况告知购房人。未及时办理延期申请或延期后仍未达到交房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消其“交房即交证”专班服务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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