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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观察家】哈萨克斯坦新资源法对油气合同的影响及案例分析文I明海会1柳行军2,刘贵阳1丁玲1,张红斌2(1.中油国际(PK)公司;2.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院)摘要:针对矿产资源利用和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出现的新问题,为适应新时期矿业能源行业发展的长远需求,哈萨克斯坦对2010年版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进行大规模的修改与补充,于2017年12月27口颁布了新的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新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简化了油气合同类型,增加了油气合同的透明度,降低了投资者风险;调整了油气勘探开发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国家管控;减少了需申报设计文件数量,优化报批程序,提高能源部勘
2、探开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加强弃置费管理,明确资源利用者对油田弃置后的恢复义务。新法实施后,对新法生效前后签署的油气勘探开发、开发合同的延期、变更合同区、履行合同义务等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对勘探开发合同期及延期做出了明确规定,对违反合同义务处罚明显提高,这要求资源利用者认真编写设计文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体现了主管机关强化管理,依法治矿的理念。关键词: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典;新资源法;矿产资源利用和管理;油气勘探开发合同;国际合作在油价低迷期,资源国增加矿产资源开采业的投资力度,改善投资环境,合理系统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开采行业的竞争力是国家的首要任务。随着2014年下半年国
3、际原油价格下跌和2015年坚戈大幅贬值,哈萨克斯坦急需调整其以能源行业为主的比较单一的产业结构,增强经济抗风险能力。增加地质勘探投资、引进先进开采技术、抑制老油区产量递减、发现新的储量等迫在眉睫。根据总统命令,哈国投资发展部聘请世界银行和邓辿大学等权威机构详细分析旧版资源法存在的问题,协调能源部、国民经济部、萨姆鲁克-卡兹纳(SamrubKazyna)基金会、哈萨克斯坦企业家联合会、大型能源企业等各方面资源,广泛调研、征集意见,摒弃“经验主义”立法主旨,采用国际立法理念编纂了新版的矿产资源法。经过近两年的前期准备、修改补充与完善、公众听证等程序,2017年12月27日哈总统签署哈萨克斯坦矿产资
4、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典(以下简称新资源法新资源法于2018年6月28日生效。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广和中哈能源合作的不断深入,投资者对哈萨克斯坦新资源法要点变化的理解,新法生效后对油气勘探开发合同延期、扩充合同区、履行合同义务等的影响以及需注意的问题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在对主要条款解析的基础上,阐述新资源法生效后对油气勘探开发合同执行的影响及需注意的问题,以期对已经进入或即将进入哈萨克斯坦的油气投资企业的管理运营有所裨益。1哈萨克斯坦新资源法变化要点新资源法的颁布立即引起矿产资源利用者、潜在投资者的广泛关注。这是矿产资源利用领域的一次比较完善的立法成果。1.1 优化油气合同类型,增加透明度,降低
5、投资者风险新资源法生效后对油气资源实施合同制管理模式。只有“勘探开发联合合同”和“开发合同”两种类型资源利用合同。在勘探开发联合合同中,明确勘探期结束、进入开发期的条件,从根本上打消了勘探合同所有者担心在获得发现后,不能获得开发权的顾虑。根据标准合同文本,主管机关与竞拍的中标方可直接签署资源利用合同,无需国家鉴定及报批设计文件。可在合同签署后,编制各类设计文件并完成必要的国家审批。取消合同附件中的“工作计划”,合同中只反映最低义务工作量。考虑到资源利用者在油气勘探期承担的具有一定风险的合同义务,免除了勘探期内资源利用者的培训、社会赞助以及科研等合同义务,试采期内采出的油气除自用外可100%内销
6、。1.2 调整油气勘探开发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国家管控新资源法取消原资源法中“勘探矿权”(C。J1orMqCCKMSOTBoa)和“开发矿权”(OpHHfi0TB0A),将其合并为“矿产资源利用区”(yqacoHenP),在开发期变更为“开采区”(yqaCT0K4o6biqm)0取消了对勘探层位和深度的限制,避免了由于资料限制,合同中规定层位与实际目标层位不一致而重新变更矿权深度的问题;在同一个平面上,纵向上矿权不再发放给两个以上资源利用者一,避免作业冲突、重复性建设和投资的浪费。例如新资源法实行前,滨里海盆地EA区块盐上和盐下部分矿产资源利用权曾经分别授予两个不同的资源利用者,导致项目作
7、业管理、协调工作量增加。新资源法规定油气勘探开发联合合同的勘探期为6年,试采期3年,可延期一次(3年),取消了“评价期”。这将使整个勘探、试采(包括滚动评价)及开发有效地衔接,避免了勘探合同的评价、试采延期数次不能及时转为开发的问题;海上等复杂油气项目勘探期为9年,试采期6年,试采可延期一次(3年)。首次引入了“开发准备期,期限不超过3年,将从开发期减去相应的年限,在此阶段资源利用者可计算地质储量、报批开发矿权、开发方窠地面建设。2024年后,储量报告将执行SPE-PRMS标准,与国际接轨,增加透明度,提高投资吸引力。新资源法规定一般开发合同期不超过25年,大型及特大型油气田开发合同期不超过4
8、5年。开发期是主管机关最初批准的开发方案中的期限,后续调整方案中可盈利的年份将不作为延期的依据。原油原始地质储量大于1亿吨或者天然气储量大于500亿立方米的油气田,在申请转入开发期时,资源利用者应当承担建立新的油气加工厂、改造或升级处理设施以及支持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项目等义务(选择其中的1项)。此外,在开发合同期内,第二年起每年应当承担培训、科研及支持地区基础设施发展的社会义务,其额度与投资及生产费用挂钩,为上一年度合同中生产投资的1机资源利用者有义务根据主管机关批准的供油计划向哈境内炼油厂供油。对合同区的变更(扩区、退区以及合同区的剥离)做了明确规定,扩区需要报批工作计划,支付签字费,另外,扩
9、区不作为延长资源利用合同勘探期、准备期或开发期的依据。为提高效率,减少分歧,新资源法对作业者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矿产资源利用合同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源利用者时,其中只有一方能成为作业者。1.3 减少需申报设计文件数量,优化报批程序,提高勘探开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新资源法缩减了需申报的设计文件数量,缩短了设计文件审批周期。在普查勘探设计中,如果不包括钻井,那么可以由资源利用者或是其委托的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不需国家审批,资源利用者告知能源部即可;若包括钻井工作,普查勘探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通过国家环保鉴定,报能源部勘探开发委员会批准即可,无需再报投资发展部地质委员会核准。新资源法
10、中,油气资源利用领域的设计文件有两类:一类是基础设计(方案),包括普查勘探设计、试采方案、油气田开发方案;另一类是技术类设计文件,例如地震采集技术设计等。新资源法生效后能源部勘探开发委员会审批设计文件的程序也将简化,在通过能源部油气信息分析中心审核后,直接报勘探开发委员会批准。原来的设计文件报批程序,首先应通过工业生产安全、卫生防疫、环保及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审批,然后报勘探开发委员会审核,最后由地质与资源利用委员会批准,审批周期较长。通过缩减需申报的设计数量、优化审批程序,在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提高了勘探开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4 加强弃置费管理,明确资源利用者对油田弃置后的恢复义
11、务旧资源法中规定资源利用者应计提弃置费,其额度为当年投资的1%,存入哈境内专门账户。尽管有明确规定,但因缺少强制性监管措施,绝大多数公司并未履行弃置费的规定,也未受到处罚。新资源法规定必须强制履行弃置义务。弃置工作根据资源利用者报批并获得国家正面审批结论的弃置方案进行,在资源利用工作结束之后实施。油气田废弃执行油气领域主管机关批准的油气勘探及开发过程中封存及废弃管理规范。自矿产资源利用权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应报批矿产资源利用后的弃置方案。根据在开展勘探工作前批准的普查勘探设计或开发方案中勘探、开发弃置工作的市场价,划拨相应资金到银行作为废弃费,也可以通过银行担保、押金和(或)保险的形式缴纳。开发弃
12、置费应基于油田开发分析每三年至少重新测算一次。2新资源法对油气勘探开发合同执行的影响如前所述,与老版资源法相比,新法中出现一些新变化、新规定,为更好地履行新资源法,哈萨克斯坦能源部于2018年6月29日批准了与其配套的新版油气勘探开发标准合同。2018年6月28日新资源法实施后,对新法生效前后签署的油气勘探开发、开发合同的延期、变更合同区、履行合同义务等产生了一系列影响。2.1 对油气勘探合同的影响如上文所述,新资源法取消了资源利用者在勘探期承担的培训、科研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赞助义务,以上非税收支出改为在开发期的第二年开始支付。这一点新法编写者考虑得比较系统、合理,因为在勘探期,资源利用者
13、基本上没有收入,免除相关义务,既减轻了投资者的负担,又可以激发投资热情;在开发期承担上述义务,并与上一年度的生产费用、投资以及利润关联(额度为1%),与部分老合同中一个固定的金额相比(例如培训费每年20万美元),更加合理。众所周知,随着开发程度提高,油田产量自然递减,开采成本不断上升,如果这些非税收义务采用一个固定的金额,无疑将增加资源利用者负担,会影响正常的生产投资。如上文所述,新资源法对勘探期给出了严格的规定,6年勘探期,3年试采期及一次不超过3年的延期,若无法转为开发,则勘探开发合同将终止。勘探期内不再像老合同那样为资源利用者提供勘探评价延期,只有试采期,试采期内可在获得商业发现部分区域
14、开展滚动勘探评价,储量升级等工作。未获得商业发现的区域将无法继续保留。这意味着对于新资源法生效后签署的勘探开发联合合同,如果在6年勘探期内未获得商业发现,合同将终止,从侧面要求资源利用者加大勘探力度,获得发现。不会再重复之前一个勘探合同出现评价、试采延期数次的情况了。有关试采延期审查“越来越严”,审批周期“越来越长”,延期难度“越来越大”。根据新资源法第278条过度条款的33款,可为新资源法生效前签署的老合同提供最后一次不超过3年的延期机会,用于完成后续评价等工作,其前提条件是资源利用者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情形,需要将现“勘探合同”变更至新版标准“勘探开发联合合同”,将“勘探矿权区”(FophH自
15、0TB。口)变更至“矿产资源利用区”(yqacoHenp),并注明拟开展评价区范围,提供合同义务履行情况,之后编写报批勘探设计。这就要求已经延期多次的老勘探合同,在延期内加大勘探力度,争取尽早获得发现,开展评价工作,为合同到期后尽可能地保留合同区提供依据。资源利用者需要统筹安排,做好勘探加快期、评价巩固期以及发现落实期的有效衔接,力争充分利用最后延期机会,加大钻探力度,解决勘探战场“越来越小”的问题。此外,借鉴国际经验,新合同对勘探区块的面积也进行了限制,最大面积将不超过4800平方千米。某些早前签署的勘探合同区面积达到上万平方千米,资源利用者受资金能力、地质风险等因素制约,只在其认为有前景的
16、数百个平方千米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其他有意向开展工作的投资者无法进入。新合同下不会再有这样的情况出现。2.2 对油气开发合同的影响新资源法生效后,与其配套的新采办规定、新版油气勘探开发标准合同、油气田开发方案、开发分析编写规范、能源部长与教育部长联合签发的油气和铀开采期矿产资源利用者科研科技和(或)试验设计工作拨款的新规定等也同时颁布实施。这对开发合同延期、开发方案编写、完成开发方案中各类生产指标要求、科研义务等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及相应处罚O例如根据新标准勘探开发合同第38条,获得能源部勘探开发委员会批准并取得国家鉴定正面结论的开发方案中的以下9项指标的履行,将被视为资源利用者的义务,包括:1)开发井井网密度;2)各开发层系注采井数比;3)各油藏注采比;4)地层压力、井底压力与饱和压力或反凝析压力之比;5)地层压力与井底压力之比;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