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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竹市财政局责任清单表I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地方性财税法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市税政事项。(二)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负责管理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受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监管。负责市级预决算公开。负责实施全面预匏绩效管理。(四)按分工负责政
2、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六)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政府外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七)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按分工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市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
3、,组织执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九)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有关业务,参与财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负费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编制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十二)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党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十三)根据市政府
4、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市政府对政府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I.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全市国有企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或参与制定国有企业的章程。2,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3 .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指导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及智力
5、引进工作。4 .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负责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货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5 .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6 .按照市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对政府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入职贪,负货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平台公司)的重大投资、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合理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十五)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
6、交办的其他任务。职责边界无表2绵竹市财政局责任清单序号2-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报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员任人历,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
7、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搜白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绵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心贡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擅自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缶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界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
8、订采购合同的,拒绝石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费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史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贡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
9、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存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界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拧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费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
10、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贵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货任。贵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交。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贪。”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国、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H的采购活动
11、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杳。”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杳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
13、情节夏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全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笫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强处罚。”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
14、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货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除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杳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
15、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第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靛章。”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
16、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