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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蓄水池安全管护工作,建立权责明晰、体制机制健全的管理体系,推进我区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着力构建科学高效的蓄水池标准化规范化安全管理体系,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充分保障蓄水池安全运行和持续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于*区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蓄水池运行管理的技术指导,负责对本办法实施监督。
2、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辖区内的各类蓄水池,具有蓄水功能、未被确权登记为水库的蓄水池。第三章试运行期的安全管理第五条蓄水池新建、改建、续建工程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向*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蓄水运行方案,方案中应包含初期蓄水方案、责任人员、巡护人员、巡查制度、抢险物资储备情况,人员紧急疏散撤离预案等。第六条蓄水池在首次蓄水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各参建单位代表现场按照蓄水运行方案进行蓄水验收,完成蓄水验收后方可投入试运行。第七条试运行期,项目法人按照蓄水运行方案,落实巡护人员、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填写监测记录。建设主
3、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巡查制度、抢险物资储备和紧急疏散撤离等预案,及时指导组织抢险、救援和事故上报。第八条蓄水池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及时移交相应的管护机构负责运行管理,做好工程和资料移交工作,完善交接手续。第四章运行管护职责第九条蓄水池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蓄水池履行监管职责,建立监管台账,指导监督对区域所有蓄水池落实管理单位和管理责任,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技术服务、管理考核,组织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助落实蓄水池管护费用。第十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每座蓄水池都要明确管理单位,建立和落实行政责任人
4、、技术责任人和管护责任人“三个责任人”制度。(一)行政责任人。由蓄水池管理单位或蓄水池所在乡(镇)行政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监督指导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和技术及管护责任人认真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定期组织对蓄水池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鉴定;筹措落实蓄水池维护养护资金。(二)技术责任人。由蓄水池管理单位或蓄水池所在乡(镇)相关技术人员担任,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指导执行蓄水池安全运行法规、制度;执行上级和地方政府的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指令,制定蓄水池安全应急预案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及时对蓄水池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S)管护责任
5、人。由蓄水池管理单位日常管理人员担任,主要职责是落实执行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运行管理岗位责任制;执行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指令和日常管理规定,开展蓄水池工程巡查、日常维修养护,维护蓄水池安全与整洁;做好蓄水池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报送蓄水池安全运行情况和安全隐患,做好值班巡查记录,汛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第十一条个人或社会资本、其他经营组织投资建设并独立运营的蓄水池,竣工验收移交后,需向蓄水池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蓄水池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落实“三个责任人”。第十二条“三个责任人”名单、联系方式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蓄水池的醒目位
6、置设立永久性公示牌。公示的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所在乡(镇)、管理单位、责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及时报告险情。人员调整时,应及时更换。“三个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准确掌握蓄水池安全运行情况,督促落实各项安全运行措施,科学及时处置突发险情,防止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五章日常运行管护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蓄水池注册登记工作。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十四条由于翻建、改建、扩建等导致蓄水池性质、功能等发生变化,由*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
7、门重新备案。第十五条按照“安全可靠、方便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划定蓄水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管理范围。灌溉蓄水池:容积30万方以下蓄水池坝肩、外坡脚向外30米;容积30万方(含30万)以上蓄水池坝肩、外坡脚向外50米。人饮蓄水池: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定。(二)保护范围。灌溉蓄水池按照管理范围边界外延进行划定,主体建筑物不少于IOO米,其它附属建筑物不少于50米。人饮蓄水池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定。第十六条在蓄水池管理范围内严格执行*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禁止各类有碍蓄水池安全运行的行为和活动发生。第十七
8、条蓄水池管护责任人应加强巡查,发现蓄水池管理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纠正和制止,并报告*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蓄水池设施的性质或用途,不得侵占、变卖工程资产。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手续时,凡涉及蓄水池管理范围线内土地或者水域的项目,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蓄水池建设运行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蓄水池日常运行管理经费按照“谁受益、谁维护”原则解决。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蓄水池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蓄水池危险源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在蓄水池管理范围设立警示标志、界桩并
9、安装防护栏,对蓄水池实施封闭管理。第二十一条蓄水池管理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调度规程。禁止工作人员单人、单独操作,做好检修操作人员的安全保障,确保人身安全。第二十二条蓄水池实行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当每隔5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当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第二十三条蓄水池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蓄水池安全鉴定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蓄水池安全鉴定的审定,并将鉴定结果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蓄水池租赁、承包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除险加固、灌溉等安全管理工作。租赁
10、、承包后的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责任仍由蓄水池管理单位承担,蓄水池承租人应当协助蓄水池管理单位做好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有关工作。第二十五条蓄水池达到报废条件的,蓄水池管理单位要会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蓄水池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开展工作,不服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导致所管理的蓄水池管养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建设运管部门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