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及容错免责实施办法(县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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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及容错免责实施办法(县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及其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政府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中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他人员的行为导致行政合法性审查被问责或适用容错免责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纳入本单位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的拟作出的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

2、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参与行政合法性审查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按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容错免责,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和过错应当受到责任追究,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容错情形,对其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第三条行政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容错免责应当坚持包容审慎、客观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第四条审查事项承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查事项及合法性审查效力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3、追究责任:(一)未将审查事项依程序提交审查机构合法性审查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三)未在集体审议时解释说明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理由和依据的;(四)所提交的审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上级政策规定的;(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审查材料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送审材料的;(六)明知审查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仍直接提请领导集体审议或作出决定的;(七)其他影响审查事项及合法性审查效力的情形。第五条合法性审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审查意见的;(二)经审查发现合法性问题,但仍出具审查事项合法意见的;(S)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发现合法性问题而未发现的;(四)未按照规定审核承办机构送审材料,把关不严的;(五)其他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的情形。第六条审查事项的决策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明知审查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仍进行集体审议或作出决定的;(二)明知承办机构和审查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制止和处理的;(三)其他违反合法性审查规定进行决策的情形。第七条对涉密的审查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行政相对人隐私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八

5、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诫勉谈话;(五)处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情形,情节较轻的,可以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以及产生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恶劣影响的,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

6、重、加重情形。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发生行政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进行调查,给予相应责任追究,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调查、建议职责。第十二条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责任追究机关)进行责任追究调查,应成立调查组,调查工作完成后,视情况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意见。第十三条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应当将调查情况及拟追究过错责任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员,并充分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经调查认为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经调查及认定,责任追究机关决定对被调查人员追究责任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载明调查认定的

7、事实、责任追究种类及依据、决定机关、生效时间、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的权利等基本事项,送达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员。第十四条责任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追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公务员法监察法有关不服处分的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第四章容错免责的适用情形和条件第十五条甄别研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落实政策、克难攻坚中因先行先试、敢于担当、突发处置而出现的失误、过失、过错与偏差行为,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免责认定:(一)根据中央、省、市和上级部门有关精神进行先行先试改革,充分考虑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要求,但因无先例遵循而出现失误或偏差的;(二)在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尤其是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

8、大项目中,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难题或因保障进度需要出现失误或错误的;(三)在无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无政策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因裁判尺度、法律理解等原因导致案件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或败诉的;(四)因专业技术性强的审查事项已征求专家意见,但因技术性问题仍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五)经履行法定职责审慎审查后仍未能发现而作出错误判断,导致案件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败诉的;(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七)在承担试点性、实验性工作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者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导致案件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败诉的;(A)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因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九)能够主动、

9、及时报告过错行为且过错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十)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免责:(一)借改革创新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二)我行我素、独断专行,未按规定程序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三)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四)经上级法制审查部门纠错或多次受社会监督投诉举报后,未引起注意的;(五)其他依法不能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第五章容错免责程序第十七条容错免责的核实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有关人员或部门认

10、为具备容错免责情形、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追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免责申请。(二)启动程序。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容错核实认定。(三)调查核实。由追责单位组织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调查应允许申请主体据实申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科学认定相关责任,做到客观公正、事实清楚、处理得当。(四)审议认定。根据有关规定和调查结果,集体研究确定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对情况比较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一时难以认定的,须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后,再作出决定。容错免责核实认定工作一般于1个月内完成,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暂缓时间不超过3个月。(五)反馈。在作出容错免责认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向申请主体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必要时可对认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说明。(六)备案。容错免责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整理成卷、归档保存,并将认定结果报县级法制审核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经认定予以免责的,可以在以下方面运用容错结果:(一)在干部个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中不受影响;(二)在干部个人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职称评定中不受影响;(三)在任职试用期满、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干部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四)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的推荐资格上免受影响;(五)其他不受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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