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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福建省武夷山市某公司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案)一、基本案情2023年4月,江西省新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春季农业执法专项检查时,在某农民专业合作社仓库内发现25袋尚在生产性试验阶段、未通过品种审定的“湘巨一号”水稻种子。经立案查明,福建省武夷山市某公司与该合作社签订协议,约定一次性向其免费提供可供种植IOOo亩的“湘巨一号”水稻种子,合作社先向该公司支付30万元技术服务费,待收获后再由该公司以国家粮食收购价全部回购合作社产出的稻谷并给予种植补贴。新余市农业农村局遂以涉嫌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对武夷山市某公司立案调查。至案发时,当事人已收到该合
2、作社支付的25万元技术服务费。另查明,当事人推广的“湘巨一号”水稻种子已获得品种权人授权。二、姻睇果新余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三、案件分析(一)案情分析本案中,当事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公司+农户”名义签订种植合作协议,由其向合作社提供尚未通过品种审定的水稻种子,并向合作社收取数十万元的技术服务费,同时约定全部回收合作社种植后收获的稻谷。新余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后,将该行为依法认定为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对此
3、,当事人主张其种子系免费提供给合作社,不存在推广和销售种子行为。但新余市农业农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与合作社签订种植合作协议约定的种子供应数量、技术服务费数额、稻谷收获物归属等内容,以及当事人印制的品种宣传手册等事实,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将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推广应用于农业生产的违法行为。此外,双方协议虽然约定了稻谷回购条款,但回购并未改变收获物归属于合作社、种植风险由合作社自担的事实,合作社获得的是“生产性收入”而非“劳务报酬”,不能将其视为当事人委托合作社对未经审定的种子进行小范围“生产性试种”的行为。(二)法律适用种子法明确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农办法(2019)1号)细化规定了“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4种主要情形。(三)示范点本案的依法查处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准确理解种子法上述条款中“推广”的内涵外延,依法认定农作物品种“未审先推”行为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