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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附件1:辽宁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队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在辽宁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会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适用本标准。第三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需参加全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考试成
2、绩合格的人员方可参加评审,评审每年进行1次。评审未通过人员,考试成绩三年内有效。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组织全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组建高级会计师任职条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对申报人员的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省财政厅。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申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操守,具备下列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2 .诚信执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没有因工作或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3 .爱岗敬业,近5年在单位每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第六条学
3、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第七条破格条件对于不具备上述学历(大专以下学历)或资历(任高级会计师满3年,不满5年)条件,但任高级会计师工作期间学术水平或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考评。1 .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2 .被财政部聘为会计咨询专家;3 .获得省(部)级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以上奖励;4 .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含五一奖章)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负责人)等荣誉称号。第八条学术水平和能力申报人员应精通会计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研
4、究能力,能够指导高级会计师工作、讲授会计专业课、指导会计专业研究生毕业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2 .在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或相近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3篇);3 .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译者)公开出版财务会计类学术著作,或教材、译著;4 .参与编写正规出版社出版的财务会计类学术著作、教材或译著,本人独立撰写(翻译)两个以上主要章节;5 .作为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组织完成省部级以上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在省级以上会计学会论文评选中获奖,或者结合本
5、单位会计管理工作实际独立撰写会计案例被评审专家认同,或在省级部门举办的财会人员培训班讲授专业课程,可以替代上述1篇论文。第九条工作业绩和能力1单位(不包括会计中介机构)申报人员。申报人员应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具备运用财务会计等综合知识,解决单位重大、复杂、疑难财会及相关领域问题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内控建设、运用管理会计、推行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电子化等会计管理工作中,业绩突出,得到省级相关部门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推广或表彰;(2)组织完成企业改组改制、兼并重组、上市等重大事项;或主持、参与事业单位等改革改制,创新财务管理
6、模式,解决会计难题,效果显著或形成研究成果报告,得到相关部门认可、推广或表彰;(3)在财务预测、生产经营决策、税收筹划等实务中贡献突出,为企业创造价值,或使本单位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优于同业平均水平;(4)为重点项目、大型技改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编制可行性报告,获得批准实施,实施结果得到相关部门认可或表彰;(5)在财务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筹集与运用等实务工作中贡献突出,得到相关部门认可或表彰。2.会计中介机构申报人员。申报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在会计中介机构担任高级经理(高级项目经理)5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负责专
7、业技术支持、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等工作;(2)近3年连续担任上市公司或大型非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负责人;(3)近3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为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供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税收筹划、内控咨询以及兼并重组方案设计等3个项目以上;(4)近5年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负责人;(5)近5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为大中型企业海外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第十条申报人员上述学术成果、工作业绩、获奖项目等应是在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取得的。第三章申报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1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承
8、诺对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负责。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2 .民主评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填报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主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并将申报人员学历、资历、主要业绩成果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3 .单位推荐与承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审核人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手写单位承诺:“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按管理权限推荐至市级财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4 .材料初审。市级财政部
9、门和省直主管部门须认真核实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的完整性,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印章后,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报送到省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受理个人报送评审材料。第十二条经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年度评审例会评审。年度评审例会通过量化评审和投票表决等环节,确定评审通过的人员,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或备案后在网上公布,颁发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相关专业,是指与会计或财务专业直接相关的统计、经济和管理等专业,包括统计、审计、财政、税收、金融、投
10、资、资产评估等。核心期刊是指进入北大(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的刊物(论文发表时该期刊在核心期刊目录内)。大中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标准划分。以上或以下,包含本级或本数。第十四条本办法年限计算时间均截至到评审当年的12月31日。第十五条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资格;通过评审并取得证书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证书,在2年内不得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记入会计人员失信档案。1伪造、变造证件或资历证明;2 .学术造假;3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4 .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5 .存在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6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考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