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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横向科技服务管理及经费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科技工作方针,发挥我校科技综合优势,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科学技术处科技开发服务部是代表学校唯一对外承接和组织为工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简称横向)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简称“四技服务”)的管理部门,并负有参加和组织技术交易会、科技洽谈会、技术信息发布会,利用因特网发布成果等职责,以大力推广我校科技成果。横向科技开发和服务工作是学校的功能之一,是教师科技人员评定职称
2、、晋级、享受岗位津贴等的重要依据。教师科技人员的科研经费数额按实际到帐数额使用一次,评定职称等方面的有关证明必须由科学技术处科技服务部认可和盖章后,方才有效。科技开发工程总公司归科学技术处管理,教师的横向科研经费到公司后纳入学校的科研经费总量,在教师聘定职称等时有效。工程类项目由科技开发工程总公司管理,项目等同横向科技项目,其管理条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制定实施。第三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所有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在保证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的前提下进行。(一)所有经过科学技术处签订合同的横向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处账户。引入经费要随附技术合同,注明支付单位全称,明确项目负责人。合同由科技开
3、发服务部校核,按项目立户。财务处签发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责任人保管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二)项目款到校后,根据实际到款数提取管理费,所有技术合同提取6%管理费(不含水电等成本)。(提取管理费的使用办法见实施细则一)(三)各类别项目中凡订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的,由科技开发服务部代为办理减免税手续,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合同或收入均由项目组负责交纳税收,校财务处代扣统一交纳。(四)为鼓励横向大项目进入学校,对一个项目负责人年总量累计达50万元经费的(不含转出学校的经费),其超出50万元的经费部分按3%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五)院(实验室、中心、所)需再收取管理费的,由各院(实验室、中心
4、、所)自定比例,并向科学技术处科技服务部和财务处备案。该管理费由校财务处代扣,直接返回院院(实验室、中心、所)部门基金。(六)离退休人员对外承接的项目,并在科学技术处签订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离退休人员),按5%上交学校管理费(符合免税的合同同上办理,其余税收自负),其超出50万元的经费部分按3%的比例提取管理费,院(实验室、中心、所)不再收取管理费,技术所有权属学校所有。(七)所有横向科技经费,其开支均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报销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所有报销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劳务费、技术中介费等无发票的,应填写科研酬金发放单,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提取,个调税自
5、负。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及各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八)横向科技经费可用于:L材料费2 .设备费3 .调研费4 .协作费5 .劳务费等其他费用6 .研究生助研津贴(具体内容见实施细则二)(九)需其他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要与协作单位签订协议,按协议经科学技术处审批后付款给协作单位,并由协作单位开具正规发票,此类项目收取1.5%的管理费(该管理费不用于学院科研奖励,交由科学技术处用于办理税务发票所用费用),仍统计为横向引入经费。(十)横向科研经费到帐后,其劳务费、成果评审费、技术中介费、招待费、礼品费、交通费、汽车维护费包括保养费、保险费(不含出险理赔费用)、汽油费、维修费、停车费、过路过桥
6、费、邮电通信费等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60%,个人调节税自理,由项目负责人掌握。(十一)项目完成或超过合同有效期后,结余经费个人必须办理减免所得税收后办理结题手续,可在结余经费中提取不超过60%的费用(个人调节税自理),剩余经费用于项目组转入新经费卡作为发展基金。(十二)对于明确支持学校、学院建设,搭建科技平台的一些特殊经费,经相关职能部门讨论,主管校长批准,可适当减免管理费。(十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纠纷而诉讼法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组承担。第四条 科技服务合同的签定、登记、管理(一)项目组在洽谈项目时,要核实协作方的资信、合作内容、技术指标要求、完成期限等。项目组确定实施计划、
7、双方责权利、制约规定以及款项,草拟文本。草拟文本送科技服务部会审,提出修改意见,确认文本无误,由项目负责-3 -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重大项目由校长签字),并盖“XX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二)四技服务合同由协作方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出具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协作方公章。当双方均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公证。(三)合同正本应按学校提供的规定文本签订,共一式多份,其中二份需交科技开发服务部,用于存档及免税。(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双方涉及到协商变动的合同条款,改变履约,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有效附件,需交科技开发服务部保存,作为协调依据。(五)横向科技合同一经
8、生效,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按合同要求按时完成;院(实验室、中心、所)科技服务主管领导对合同的履行负有检查、督促和协调职能;科技开发服务部并对合同进行跟踪服务,协助院(实验室、中心、所)科技服务主管做好协调工作。第五条科技服务档案管理(一)科技服务档案包括:1 .四技服务合同(包括协议书、意向书)文本及其补充协议纪要;2 .四技服务合同项目所需签订的子合同文本;3 .履行过程中双方涉及合同的书信、函电;4 .合同项目结束时提交的研制总结报告、技术文件、委托书的验收报告或证明、鉴定会文件。(二)科技服务档案,由科技服务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登记分类保存。(三)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和主管部门批准,任
9、何人不能借阅科技服务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第六条凡在职人员的科研成果及专利,均属XX大学的知识产权组成部分。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解除聘任或不得申报职称、没收非法所得或其他必要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在四技服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私自与协作方交易,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收支不通过学校管理者;(二)通过外单位私自签订或不签订协议,但经界定为学校科技成果(含职务发明),私自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者;(三)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协作方索取现金物品者;(四)除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五)毕业生
10、(包括研究生)、调离学校人员、退休教职工,在校在职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项目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在离开学校后,应承担保密责任,若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将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进行技术贸易活动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条其他(一)凡在大学科技园和省生物工程中心签订的横向科技项目,按学校规定提取管理费的50%上交学校财务处,合同副本交科学技术处科技开发服务部备案,学校予以承认横向科技经费。(二)将横向科技项目不放在学校管理的当事人,经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人事处查实,将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处罚措施见实施细则三)(三)对将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不放在学校管理的当事人,教职工有权进行举报,学校根据举报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第八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制度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