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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23版)(2007年7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3年7月27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促进第三章专利保护第四章专利管理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专利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发明创造及其应用,促进科学技术
2、创新和进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知识产权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专利工作体系和政策环境建设,保障相关经费,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3、、重大专利纠纷调解、其他专利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区县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专利纠纷调解、其他专利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商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专利相关的工作。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把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法治宣传内容,增强全社会尊重、运用和保护专利的意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区域专利合作机制建设,强化专利保护协作、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
4、服务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重大战略。第八条本市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专利促进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专利人才工作,将专利人才的培养、引进纳入地方人才规划。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专利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培养专利人才,支持和推荐高层次专利人才申报国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的人才支持计划。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培养和引进专利人才,强化在职人员专利知识培训。第十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专利管理服务制度,设立或者明确专利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培养专利管理服务人才,开展专利
5、信息分析利用工作,鼓励本单位科技人员从事专利产品和技术研究开发。专利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完善专利管理服务制度,提升专利管理服务水平。第十一条已经实施并且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应当作为开展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职位或者职级晋升工作时评价考核发明人、设计人的重要因素。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并且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或者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专利,其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可以按照规定破格中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第十二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作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奖励和报酬。奖励和
6、报酬可以现金、股权、期权、分红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额、时间和方式等,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指导企业重点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的发明创造和专利储备,提升专利质量。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高质量专利布局,积极构建专利池,促进专利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第十四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专利申请前价值和市场前景评估,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第十五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由高等院校、
7、科研机构等享有专利权的,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且发明人、设计人也未申请实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应当将其纳入公开实施清单,并合理确定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有意愿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符合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的,即可实施。专利公开实施的具体办法,由市专利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资助、奖补等方式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专利技术实施项目计划,完善配套扶持政策,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项目实施,
8、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第十七条市场监管、经济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拥有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专利形成相关技术标准。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引进和培育专利服务机构。专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开展培训等方式促进专利服务机构发展。支持专利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分析评议、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交易以及高价值专利培育等业务。第三章专利保护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专利、侵犯专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运输、仓储、隐匿、广告、展示等便利条件。第二十条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专利纠纷调解,查处
9、假冒专利、违法使用专利标识、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便利等专利违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发生专利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纠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还可以依法向市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第二十二条专利权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裁决,自专利权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专利权人不撤回警告,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裁决的,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对是否侵权进行裁决。第二十三条
10、市专利管理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专利管理部门裁决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其他专利纠纷时,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向有关机构进行技术咨询,委托其进行检测、鉴定或者选聘相关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提供专业支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中,当事人自愿申请进行检测、鉴定,对检测、鉴定合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先行支付,行政裁决
11、后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五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公开承诺物质报酬的方式,请求他人提供专利权受到侵害的相应证据或者线索产生的悬赏取证费用,其合理部分可以作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鼓励公证机构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固定悬赏取证意思表示、保管悬赏报酬并代为支付等公证服务。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众有偿征集有关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的证据或者线索。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成立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等,依法开展专利纠纷调解工作,为专利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专利调解服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对调解组织开展专利纠纷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引导
12、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专利纠纷。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专利管理部门或者调解组织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七条鼓励拥有关联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专利联盟,开展专利资源共享、协作运用和联合维权。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实施与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有关的管理制度,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推动专利的申请、运用和保护。第四章专利管理和服务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有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范围。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科技、经济信息等部门依法开展专利统计调查,定期公布专利统计信息。第二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
13、利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专利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一站式专利检索、咨询、申请、预审、维权等公共服务。第三十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结题报告中全面、准确、真实地报告专利成果。项目承担单位专利成果的真实性、关联性等情况纳入项目诚信管理体系。第三十一条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建立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产出发明专利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有关部门支持、奖励科技创新主体的重要依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产出的发明专利信息,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本市建立专利分析评议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且与专利相关
14、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专利管理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与技术相关的专利状况进行分析、评议,防范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或者侵犯专利权等风险。第三十三条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推动专利快速审查,为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提供专利申请和确权的快速通道。专利快速审查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下列信息:(-)专利信息检索;(-)相关产业专利数据库;(三)专利信息统计数据;(四)专利权有效性、权属、变更、许可等信息;(五)专利许可、转让意向信息;(六)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处理信息;(七)其他专利公共信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
15、业协会建立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第三十五条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经济信息等有关部门完善专利导航服务,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定期发布专利导航成果,建立专利导航项目成果数据库,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活动提供指引。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引导、支持公益性专利导航工具类产品的开发、运用和推广,组织开展专利导航培训。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自行或者委托专利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第三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开展专利预警工作,支持行业协会、专利服务机构在专利预警方面
16、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维护产业安全,提高企业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重点区域、行业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发布。第三十七条市专利管理和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海外专利纠纷应对指导、维权援助等服务,提升企业应对海外专利纠纷的能力。鼓励行业协会、专利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应对海外专利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服务,指导企业建立海外专利保护制度。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专利管理部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人民法院专利侵权纠纷判决生效后,侵权行为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专利管理秩序的,由专利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