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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网抽)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副,作为检验样品。受检单位按抽样人员开具的眼镜处方现场配制。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镜片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一顶焦度偏差GB10810.1-20052主子午面二顶焦度偏差GB10810.1-20053柱镜顶焦度偏差GB10810.1-20054柱镜轴位方向偏差GB13511.1-20115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GB13511.1-20116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GB13511.1-20117光学中心垂直互差GB13511.1
2、-20118镜片的基准点厚度QB/T2506-20179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GB10810.1-200510装配质量GB13511.1-2011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13511.1-2011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QB/T2506-2017光学树脂眼镜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