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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县级以上”和“行政”。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水环境,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三、第十条修改为:“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在汉江、丹江流域新
2、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四、第十七条修改为:“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退耕还林(草),保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围湖造田,防治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J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通过水路运输油类、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3、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J六、新增一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技术评估、环保设施运维以及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