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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青海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全面掌握青海省金融业稳健运行状况,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青海省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等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青海省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青海省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
2、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省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属地管理、逐级报告原则。发生重大事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报告属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该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域分支机构、县域法人银行业机构所在地没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应向所在市州人民银行分行报告重大事项。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报告流
3、程,明确部门和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属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具体部门及责任人,并在部门或人员变更时及时报备。第六条青海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第二章报告形式、内容与要求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三类:重大事项专报、重大事项月报和临时报告。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件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属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重大事项专报:(一)金融挤兑事件;(二)聚众上访、静坐、围攻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冲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营业场所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
4、事件等引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四)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运钞车或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恶性事件;(五)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逃匿、失踪、非正常死亡以及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不能正常履职,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的事件;(六)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印章丢失或被伪造、被盗用,己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七)其他对金融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件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属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重大事项专报:(一)被监管部门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接管、托管、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己经
5、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发生涉案金额在IOO万元及以上的案件;(四)发生重大涉诉、重大投资损失、发行的金融产品出现重大违约等,己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五)在青海省内设立的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分行授信总额5亿元及以上、青海银行授信总额1亿元及以上、农村商业银行授信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村镇银行授信总额IOOo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集团)出现风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六)出现负面舆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七)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出现严
6、重经营危机或经营战略调整并可能对本机构稳健经营造成影响的事件;(A)外部审计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中出具拒绝、保留或否定意见;(九)其他可能存在金融风险或对金融稳定有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第十条重大事项月报应包含下列事项:(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区域)分支机构、地市级(或同级别)分支机构正、副行长,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副董事长、行长、董事会成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三)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含)以上重大股权变更;(四)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额占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含)以上重大投、融资活动;(五)收到人民银行、外汇管
7、理局、金融监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处罚书面文件;(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开展收购、兼并等重大重组活动;(七)未按市场预期赎回二级资本债;(A)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危机或其他严重问题,对辍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产生影响的事件;(九)其他可能存在金融风险或影响金融稳定的事件。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区域)分支机构、青海银行总行应负责汇总全辖分支机构重大事项月报所列事项并报送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省农信联社应负责汇总所管理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月报所列事项并报送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管理权限向属地人民银行分支
8、机构报送重大事项月报。第十一条临时报告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非高级管理人员逃匿、失踪、非正常死亡以及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从业人员涉案金额不足IOO万元等风险事件,因升级改造暂停业务系统、调整营业时间等,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应当报告属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其他风险事件。第十二条重大事项专报和临时报告应一事一报,做到要素完整、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事件概况、简要经过、原因背景、后果影响、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和下一步措施等。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属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重大事项专报和临时报告时,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9、重大事项时,可以先行通过电话、传真等渠道报告,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重大事项,根据属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有关要求,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增加报告频次。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论当月是否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事项的,都应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报送属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重大事项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应及时授权其他负责同志签发。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涉密重大事项,应通过保密渠道报送。对涉密重大事项,青海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相关
10、部门和工作人员应遵守各项保密制度规定,合理确定知悉范围,严格落实保密责任。第三章受理流程第十七条青海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对收到的重大事项报告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一)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事项的,接报后立即报告分管行领导研究处理,并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二)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事项的,接报后立即报告分管行领导研究处理,并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三)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事项的,应于每月月初7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报告材料汇编逐级上报至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按月编发青海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月报;(四)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事项的,由接报行自行研判处理;(五)报告材料不
11、齐全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告知报告机构及时补充修改。第十八条重大事项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辖内金融稳定或金融管理秩序的,青海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上级行和同级地方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同时越级上报。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青海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瞒报、漏报、迟报、误报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追责问责等处理。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报告内容不真实的,青海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约见谈话等措施。第二十一条青海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需要,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就重大事项情况作出说明,并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核实。第二十二条青海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纳入综合评价、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后三十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西中支2014)139号)、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月度零报告制度的通知(西中支(2014)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