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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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研究我国在2014年3月部署的司法体制改革系列任务中,提出要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我省于2017年10月分别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正式开启惩戒制度改革。2016年以来,全国除少数省份开展了少量惩戒事项外,大部分省份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呈“空转”状态,我省至今也是“零惩戒”。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推进惩戒正常运行,对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推动司法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

2、运行机制的重要意义(一)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改革重要任务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的重要任务,不仅为推进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更提出了加快推进的要求。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自建立以来,因运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导致该项改革进展缓慢。抓紧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尽快推进惩戒实质化运转,及时将司法监督惩戒问责短板补齐,确保

3、制约监督体系改革重要任务不折不扣得到全面落实。(二)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的迫切需要党管干部原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队伍肩负责任重、掌握权力大、面临诱惑多,必须打造一支纪律严明、行为规范、作风优良的政法铁军。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检察官办案自主权增大,容易出现“灯下黑”问题,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抓紧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尽快推进惩戒常态化运转,有助于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敬畏信守法律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官检察官队伍,使之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4、。(三)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迫切需要审判权、检察权是极为重要的国家公权力,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裁量权大,权力一旦失控,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损害也更严重。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让审理者裁判”涉及赋权、放权的改革步伐相对较快,”由裁判者负责”涉及明责、追责的改革却相对滞后,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不彻底。抓紧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尽快推进惩戒规范化运转,使“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的原则得到严格遵循,切实保证审判权、检察权在制度框架内运行,在责任约束下行使。(四)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是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的迫切需要当前,人

5、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经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伸,对公正司法期望值更高,对司法顽瘴痼疾容忍度更低。实践证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减假暂”“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之所以屡禁不绝,在一定程度上与定责不清、尽责不够、问责不力有关。抓紧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尽快推进惩戒优质化运转,以此规范法官检察官公正文明司法,更好实现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美好生活的向往。二、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改革运行现状和其他职业惩戒制度运行实践(一)国家层面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改革概况1 .相关改革文件及司法文件制定情况2014年3月,我国在部署司法体制改

6、革系列任务中,提出要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探索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改革任务。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应当追究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的,移送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2016年10月,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决定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随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关于加

7、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制度机制建设的意见,对推进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作出规定。2 .相关法律规定情况2019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修订,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和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审判职责、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

8、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同时规定,两个惩戒委员会分别由法官代表、检察官代表和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及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检察官代表不少于半数。至此,我国从法律层面正式将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予以固定。3 .国家层面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设立情况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二)省内外法官检察官惩戒、其他职业惩戒运行情况及惩戒实践经验1 .省内外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情况(1)我省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情况。惩戒委员会组建情况。2017年10月,省法院、省检察院分别成立省法官惩戒委员会、省检察官惩

9、戒委员会。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为17名,分为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常任委员由法院、组织部、政法委、人大监察司法委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表9人组成,非常任委员由三级法院法官代表8人担任。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为19名,分为专门委员、专家委员和检察官代表委员;专门委员由检察院、组织部、政法委、人大监察司法委领导7人组成,专家委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表4人组成,检察官代表委员由三级检察院检察官代表8人担任。省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分别由省法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担任,相应下设惩戒工作办公室,负责承担日常工作。相关改革文件和惩戒运行机制制定情况

10、。省法院制定了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落实违法办案责任暂行规定,省检察院先后制定、修订了三级检察院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与惩戒相关的改革文件。目前,两个惩戒委员会除审议通过惩戒委员会章程外,尚未制定其他有关惩戒运行机制的规定,也未开展惩戒审议事项。惩戒前期工作开展情况。2021年以来,省法院、省检察院开展了一些惩戒前期准备工作,分别对2020年以来审结的案件随机开展评查和2018年以来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案件组织评查,为正式启动惩戒作准备。(2)外省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实践。建立惩戒线索发现机制。河南省检察院出台检察官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司法责任追究程序中对惩戒

11、线索发现途径予以明确,规定监察部门根据来信来访、申诉赔偿、检务督察、专项检察、案件管理和业务指导,启动司法过错责任调查,认为需要追究检察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或者重大过失责任的,移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建立惩戒前置审查机制。辽宁省明确由省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和学术界、律师协会、法检系统代表等7名经验丰富的“行家”组成惩戒专家委员会,先行审查形成初审决定,惩戒委员会大会对初审决定进行审议,以票决方式形成最终惩戒意见。建立惩戒举证评鉴机制。上海市高级法院出台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规定法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向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的违法审判事实及拟处理建议,并就其违

12、法审判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上海市检察院出台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市检察院成立司法责任评鉴委员会,作出的司法评鉴结果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报党组决定,认为应承担责任的,根据惩戒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追究。建立惩戒听证程序机制。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建立法官惩戒听证制度,由惩戒委员会听取相关部门调查意见和当事法官陈述、辩解,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最后由惩戒委员会对当事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问题进行审议,形成一致意见。建立执行惩戒委员会机制。云南省针对惩戒委员会委员兼职身份、地域分散和难以集中等实际,从31名惩戒委员中随机抽选13人开展听证、审议工作,简化程序,为后续救济留足空间,较好地兼顾了

13、惩戒工作的规范性和灵活性。2 .其他职业惩戒制度运行情况(1)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程序。2013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调查发现、提请审查、审议决议、权利救济等程序,依法依规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2)注册会计师惩戒权利救济程序。2011年7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规定会员对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惩戒决定。(3)期货从业人员惩戒调查和审议程序。2020年8月,中国期货业协会修订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

14、戒程序,要求遵循调查与审议分离的原则,明确由协会自律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必要时相关业务部门派员加入。调查结束后,协会自律监察部门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会长办公会根据集体讨论意见作出纪律惩戒决定。3 .法官检察官惩戒和其他职业惩戒实践经验(1)惩戒程序的完整性。律师行业关于惩戒程序的规定比较完整,对调查发现、提请审查、审议决议、权利救济等程序均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从程序上确保作出的惩戒决定正确。(2)惩戒程序的专业性。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法官、检察官是否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和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提出审查意见。

15、如何将应当给予惩戒的行为与因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认识不一致或能力水平低导致案件错误的行为区别开来,必须由专业人士从专业角度进行审查,这就要求惩戒委员会委员主要由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担任。(3)惩戒程序的公正性。黑龙江省在法官检察官惩戒中设置听证程序,由双方举证、质证,充分听取双方陈述、辩解意见;期货从业人员惩戒将调查程序与审议程序分离;注册会计师、律师惩戒规定对决定不服,可以提起申诉进行救济。这些程序设置体现的公平公正,在实体上最大程度保证了惩戒决定的公平公正。三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存在的问题(一)运行机制顶层设计不够我国在2016年10月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后,国家层面没有出台关于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等运行机制方面的改革文件。全国只有少数省份开展惩戒工作,且做法各异,“摸着石头过河”审议一两件惩戒事项后,因调查发现、提请审查、审议决议、权利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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