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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施行感悟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施行感悟心得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将正式施行。作为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专门性法律,这部法律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目前,我国有8500多万名残疾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超过2.8亿人,无障碍环境建设关系到他们的生活品质和生活尊严。同时,孕妇或身体受到伤害的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对无障碍也有需求。设置低位服务台或者无障碍服务窗口,提供大字信息、上门收寄服务无障碍环境
2、建设法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从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全面系统地作出规定,填补了以往法律政策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的一些操作性规范空白。立法充满了温度,为改善民生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撑。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实施,既需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也需要突破影响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难点、痛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标准规范、建设要求、地区差异等都会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中,往往面临群众形成共识难、资金筹措难、在老百姓正常居住的情况下产生噪声等问题,这亟须完善配套政策,攻克现实难关。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落地见效,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等多方力量。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系统规定了各相关方责任,
3、各地在新建改造中应该严格落实法律要求,有关部门要及时深入基层社区、街道和相关单位开展调研,加强指导、加大监管,督促法律严格执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从“有没有”迈向“优不优二同时,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总结推广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推动全社会增强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识,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融合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各项权益保障,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起步。2012年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颁布实施,为残疾人、老年人融入社会生活发挥了重要积极作
4、用。但也要看到,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完全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期待还存在差距,仍有进一步发展提高的空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门性法律,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切实体现,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实要求,更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必然选择。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即将施行,为进一步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更将惠及所有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完善体制机制,是贯彻执行的基石。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
5、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法律还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信息公示、投诉处理等作出规定,确立了体验试用、社会监督、检察公益诉讼等监督机制从顶层设计上完善体制机制,明晰部门单位的职能责任,全力为无障碍环境建设夯实架构保障。科学立法统筹规划,因情施策有的放矢。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设施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到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设施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再到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法律针对不同情况作出详细规定,敦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6、切实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更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焦点。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公共服务场所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一条条详尽的具体要求,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意在全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社会无障碍,人间更有爱。无障碍环境建设已然有法可依,更要执法必严切实贯彻。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同时,
7、要调动经营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面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更加人本宜居的社会环境,完善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必将更好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版)(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
8、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第五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城镇和农村发展,逐步缩小城乡
9、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差距。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第九条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
10、律、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的意见。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国家支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一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
11、贯通。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采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建设人性化、系统化、智能化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无障碍设施。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不得擅自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交付使用。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
12、的,不予审查通过。第十六条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和监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开展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邀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参加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等活动。第十八条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
13、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应当给予适当补贴O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住区管理服务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并配合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第二十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残疾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便利。第二H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
14、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的上述建筑、场所和设施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造。第二十二条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具备改造条件的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15、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等无障碍需求比较集中的区域的人行道,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盲道;城市中心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集中就读学校周边的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安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第二十四条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残疾人证。在无障碍停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第二十五条新投入运营的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
16、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符合无障碍标准。既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逐步符合无障碍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逐步建立城市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规划配置适量的无障碍出租汽车。第二十六条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履行以下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一)对损坏的无障碍设施和标识进行维修或者替换;(二)对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S)纠正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四)进行其他必要的维护和保养。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