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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外资企业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外商投资结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设立研发中心,聚焦绿色低碳、新能源、数字化、生物医药等领域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一体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开放创新,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一、支持开放创新融合发展(-)落实科技创新政策。开展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税收政策资格核定,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服务应享尽享。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高新技
2、术企业认定,建设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支持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保障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协定和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开展基础研究。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利用全省各类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等方式享用大型仪器设备和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省科技厅、省
3、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江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共建实训基地、产业学院、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协同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按规定程序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批准可以独立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支持开放式创新平台更好发展。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加强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进一步推动平台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与内外资企业、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产业链等资源,实现协同创新。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五)加强金融和资金支持。积极推动“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鼓励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产品为外资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报江苏省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相关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支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鼓励参与政府项目。鼓励
5、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各级科技任务,提高项目申报便利度。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江苏的研究成果提名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进行奖励。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我省相关科技、人才专家库。(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高研发便利度(七)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跨境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研发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省委网信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
6、厅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A)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制度,做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制度配套、机制衔接和流程优化。优化技术进出口管理,研究对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技术跨境转移给予便利化安排,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培训指导。(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九)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积极配合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缩短检疫审批时限,优化入境及后续监管程序。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测试用的产品、
7、车辆、设备,以及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等,按规定办理暂时进境手续和延长复运出境期限,最长期限可以至2年。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多部门联合监管”原则,复制推广上海入境特殊物品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推荐外资研发中心纳入出入境特殊物品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试点企业。(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优化保税研发办理流程。综合保税区内研发机构从境外进口并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除禁止进境的外,免予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可根据实际研发耗用进行核销,区内研发使用的设备享受免税进口政策。(省商务厅、南京海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引
8、进人才(+-)提高工作许可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一次性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对于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对于同一跨国公司总部任命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单位的,优化变更或重新申请工作许可流程。(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提高居留许可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凭工作许可和单位函件为团队内外籍成员依法依规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海外高层次人员
9、申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提高出入境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邀请的、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为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未持来华签证的外籍人员,依法依规申请口岸签证入境。(省公安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放宽职称申报限制。为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参与职称评审、职业技能评价建立绿色通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可根据业绩成果,直接申报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
10、称考核认定相应层级职称,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以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十五)加强人才奖励资助与服务。对外资研发中心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从事重点研发项目可按规定予以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申报省卓越博士后计划,加强博士后人才跟踪培养。为有需要的外资研发中心高层次人才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医联体内提供转诊预约服务。鼓励外资企业建立人才健康档案和补充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高端研发人才的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本着“就近就便、合理安排”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供便利。(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11、省医保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推动海外员工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化。支持银行按规定为外资研发中心海外员工便利化办理跨境资金结算业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水平(十七)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案件办理程序,加强对诉讼中的秘密信息保护,通过完善取证和审查办法、不公开审理、第三方专家审查、限制复制或摘抄、签署保密承诺书、签发保密令等方式,防范商业秘密在诉讼中被二次泄露。推广商业秘密在线保护公证服务。(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进一步推进,1+
12、13+Nm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布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保障,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法律服务。(省司法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或侵权情节,适用惩罚性赔偿。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针对商标恶意注册和仿冒混淆、专利侵权、网络盗版侵权、恶意诉讼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市
13、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南京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鼓励外资研发中心通过自主实施、转让许可等方式,推动知识产权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强与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合作,促进知识产权交易流转。(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五、加强组织保障(二十一)强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省外贸外资协调机制、省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协同、省市联动,推进各项措施落实。探索将外资研发中心推进发展情况纳入省级开发区综合考评体系。(二十二)推动落地落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制定外资研发中心推进工作实施办法,加强对各地外资研发中心发展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政策措施。各设区市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的培育和支持,积极做好用地、人才等方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