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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批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生产项目建设单位(盖章):贵州中科兆盈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8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13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17五、排污许可申请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35六、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36七、结论37附表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38附表:附表1审批基础信息表;附表2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一览表;附表3环保工程投资估算表;附表4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一览表;附表5排污许可申请表;附件: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
2、托书;附件2项目备案证明;附件3租赁合同;附件4园区规划审查意见;附件5营业执照;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及交通关系图;附图2项目所在区域水系图;附图3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附图4项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附图5项目用地现状实景照片;附图6项目与园区位置关系图;附图7项目排水路径图;附图8项目与毕节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附图9项目与毕节市普口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位置关系图;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206-520528-04-01-515571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贵州省(自治区)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县(区)1乡(街道)第一
3、产业园4号厂房(具体地址)地理坐标(105度组分36.154秒,21度世分44.889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0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其他建设性质0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毕节金海湖新区经济发展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无总投资(万元)3000环保投资(万元)21环保投资占比(%)0.7施工工期1个月是否开工建设O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5000专项评价设置情
4、况无规划情况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是2011年7月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开发区总体规划涉及金钟社区、小坝村、黄泥村、新场村、凤凰村、仲村、清村、汉屯村、官坝村、水塘村、中屯村、河尾村、豪沟村的部分区域,面积23.07km20毕节经济开发区发展的产业主要为:五大现代制造业为:发展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装备制造产业;培育电子信息制造产业;培育新材料产业;发展家电产业。三大现代服务业为:发展商贸物流业;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发展旅游业。规划产业类用地包括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专业学校用地,总规模1355.58ha,占城市建设用地的66.86%。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5、已取得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黔环函【2013】76号),见附件4。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本项目选址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第一产业园4号厂房,项目用地属于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1-2030年)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工业用地。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对毕节经济开发区的空间战略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发展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装备制造产业;培育电子信息制造产业;培育新材料产业;发展家电产业。”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要求,项目用地属于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1-2030年)地利用规划中的工业用地。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培育
6、新材料产业”的发展要求,且本项目属于经开区招商引资项目,项目的建设符合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综上所述,环评认为本项目实施符合该开发区规划要求,且同区域环境具有相容性,无重大外环境制约因素,因此本评价认为该项目选址合理。其他符合性分析一、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未被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不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不生产国家命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因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第一产业园4号厂房,项目周边环境主要为园区已入驻企业及闲置厂房,外环境简单;项目用地未占用基本农田;项目周边
7、道路已经建设完成,交通便利;评价区范围内无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因素。另外,项目选址不在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无危及建筑物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断层等存在,满足场址选择“三通一平”的要求。并且,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空气、声环境、地表水、地下水环境质量能够满足相应的功能区要求。因此,项目所在区域无不利于项目建设的因素,项目入驻地块符合项目的建设要求。项目与园区位置关系图见附图6。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小坝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
8、备、减震装置等措施,以及噪声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产生的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在采取上述妥善处置固体废物措施的情况下,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综上所述,项目选址区域环境质量较好,交通较便捷,通过采取相应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小,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选址合理。三、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根据环境保护部文件环环评201695号文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
9、施方案的通知,“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表11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类别项目于文件相符性分析符合性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用地不涉及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不在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第一产业园4号厂房,根据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及引用相关数据,本项目所在地大气环境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O95-2O12)中二级标准及其2018修改单要求:地表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要求;地
10、下水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小坝污水处理厂处理;符合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减震装置等措施,以及噪声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产生的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在采取上述妥善处置固体废物措施的情况下,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周围环
11、境影响较小。本项目的建设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标准。资源利用上线项目生产、生活用水由园区供水管网供给,用水量较小,用水不会达到区域水资源利用上线;项目用电由园区电网接入,不会达到电力资源利用上线。符合环境准入清单根据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本项目不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中从严申查类(黄线)清单,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中绿色通道类(绿线)清单项目。本项目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禁止审批类(红线)清单(禁止审批项目清单)中。项目建设符合不违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原则要求。故本项目未列入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四、项目选址与毕节市“三线一单
1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符合性分析根据毕节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毕节市全面实施分区管控,根据划分的环境管控单元特征,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对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分类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优先保护单元。包括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及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等,坚持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或依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条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和改变用地性质。重点管控单元。包括城镇和工业园区(集聚区),人口密集
13、、资源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根据单元内的水、大气、土壤和生态等环境要素的质量目标要求,坚持以生态修复和环境污染治理为主,应优化空间布局,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严格落实区域及重点行业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的管控单元,落实现有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削减计划和环境容量增容方案。一般管控单元。包括除优先保护类和重点管控类之外的其他区域,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以生态环境保护与适度开发相结合为主,开发建设中应落实生态环境管控相关要求。本项目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第一产业园4号厂房,根据毕节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要
14、求,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均得到有效处理,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在今后的运营过程中应落实生态环境管控相关要求。通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故项目建设符合毕节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发(2023)12号)的规定。五、项目与毕节市管口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符合性分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8)29号);第十五条的要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在严重污染水体清单内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
15、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炸鱼、电鱼、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其他破坏水环境的行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葬坟、掩埋动物尸体;设置油库;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建设畜禽养殖场,敞养、放养畜禽;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采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从事旅游、垂钓、捕捞、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根据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中水源准保护区要求:第二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建设排污口;(二)新建、扩建在严重污染水体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