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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用水标准餐饮用水标准属于生活饮用水范畴。生活饮用水标准,是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现阶段我国使用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的相关规定见GB5749-2006第四条: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