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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纠纷基础法律知识一、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
2、以协商解决。2 .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3 .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 .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胡口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长?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
3、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四、哪些诉求适用劳动仲裁一裁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金额标准的判断应当按仲裁裁决金额而非仲裁请求金额、最低工资标准适用时间点以仲裁裁决之日而非仲裁申请之日、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以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为准、裁决为多项请求的,按裁决对应的各分项);(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
4、,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五、劳动争议纠纷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六、劳动争议纠纷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
5、议纠纷原则上应仲裁前置,即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后再向法院起诉;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否适用接收货市一方所在地?虽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
6、受理。但此类案件有别于普通民事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劳动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仍应适用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八、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如劳动者系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
7、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九、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存在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
8、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
9、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一、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能否再次起诉?不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十二、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是否生效?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
10、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十三.当事人签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反悔,向人昼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四、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何表述?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应以申请仲裁时提出的请求为限,未经劳动仲裁
11、的事项不应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诉讼请求应以仲裁裁决支持的事项为限,可表述为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元,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应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诉讼请求表述为申请撤销XXXX号裁决书。十五、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可否再增加诉讼请求?如增加的诉请与诉争的劳动争议有不可分性,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如系独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就此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
12、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十六、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列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十七、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如何列当事人?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如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
13、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十八、劳动者与非法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如何列当事人?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
14、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三十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十九、仲裁中遗漏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审杳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
15、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二十、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为劳务关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二十一、谁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也遵循普通民事诉讼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任何原则都有例外,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导致一旦发生纠纷,很多
16、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劳动者往往难以获得这些证据材料。基于这一点,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一些不同,例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