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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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结合XX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全区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第三条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

2、入新发展格局,把握用好新发展机遇,为奋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XX而奋斗。第四条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五条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紧紧围绕中央“三农”工作大局和自治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XX”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

3、务机制,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努力开创全区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第六条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第七条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

4、、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第八条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含乡镇、村供销社),县级、市级、自治区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XX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自治区供销社”)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全区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第九条自治区供销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自治区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规划制定、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业绩考核的职责。组织、指导、服务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自治区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第十条 自治区供销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自治区供销

5、社理事会是自治区供销社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自治区供销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十一条自治区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研究制订全区供销合作社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二)承担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废旧物资、烟花爆竹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储备,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三)加强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进全区供

6、销合作社系统依法治社、全面从严治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六)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对作为成员社的市级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主要领导的选举、调动提出意见,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村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托管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

7、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乡村治理,密切与农民的联系;(七)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增强服务功能,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合作金融、电子商务、冷链物流等业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A)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九)主管全区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院校,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十)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十一)对自治区供销社所属及有

8、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十二)代表全区供销合作社参与对外交流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各种捐赠、资助;(十三)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成员社第十二条凡承认自治区供销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我区设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自治区供销社,经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

9、下统称成员社)。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三条成员社的权利是:(一)选举或推荐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二)参加自治区供销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请求自治区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享受自治区供销社提供的服务;(五)以自治区供销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六)监督自治区供销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七)申请使用和监督自治区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A)对自治区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成员社的义务是:(一)遵守自治区供销社章程;(二)执行自治区供销社决议;(三)向自治区供销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四)按规定向自治区供销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五)维护自治

10、区供销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六)完成自治区供销社委托的任务;(七)向自治区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A)接受自治区供销社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一)丧失法人资格的;(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第四章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第十六条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自治区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七条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自治区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通过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11、决议;(四)通过或修改自治区供销社章程;(五)选举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六)选举自治区供销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决定。第十九条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召集。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第二十条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第二十一

12、条 自治区供销社成员社向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第二十二条召开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召开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第五章理事会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组织召开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一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自治区供销社重要工

13、作,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五)代表自治区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在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自治区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自治区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

14、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三)研究决定自治区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研究决定自治区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五)研究决定自治区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六)研究决定自治区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七)研究决定自治区供销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A)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

15、托的副主任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六章监事会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供销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自治区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自治区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四)监督理事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XX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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