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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科技大学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我校科技创新水平,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以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目的,发表高水平科研论文,解决企业和行业急需的应用基础问题,承担国家和省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第四条工程中心主要以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增强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为相关企业提供先进适用的研究成果,为经济建设发展提供服务。第二章科研平台建设条件第五条重
2、点实验室应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面积在IOOO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IoOO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必须有一支高水平的、年龄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五十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近三年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或省部级项目不少于6项,或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年;近三年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发表论文30篇以上,并至少有一项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第八条工程(研究)中心应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0%,中级职称人员不低于
3、50%;工程中心总人数不少于20人。第九条工程中心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少于20()万元;工程中心相关资产一般不低于IoOO万元,其中设备价值(应含检测、分析设备)不低于5()0万元,试验开发经营面积一般不低于IOOO平方米;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第十条科研平台作为天津科技大学的二级单位,业务上相对独立,财务应单独核算,设置独立财务账户和独立公章。第十一条科技处作为科研平台的具体管理部门,落实、执行关于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的决定;指导和组织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与评估等工作。第十二条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应为单独的处级机构,需设立主任1名(可以兼职),副主任若干名,但专职副主任(常务副主任)
4、1名,专职秘书1名。主任应为该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由所在学院提名,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组织部考察,学校党委会通过后由校长任命;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任命。科研平台主任及专职副主任应享受学校处级干部的工作量减免政策,兼职副主任则不享受。第十三条科研平台的研究人员可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固定研究人员应尽量精简,以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为主,其人员工资和津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统一发放;流动科研人员应由科研平台主任公开聘任,主要由国内外专家及访问学者组成,其人员工资和津贴由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与所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纳入学校编制。第十四条为鼓励科研平台的创新,培育高水平人才,重点实验
5、室或工程中心应每年提出单独招收研究生计划,由学校统一招生,同时鼓励科研平台招收工程硕士或与企业联合组建工程硕士培训班,其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应由7.11人组成,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和国内同行业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第十六条技术委员会主要评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审议年度工作报告等工作。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应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学术年会。第四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以天津科技大学为第一单位组建的国家级科研平台,学校每年资助5()万元运行经费;教育部科研平台每年资助30万元;天津市科研平台每年资助
6、20万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每年资助30万元;天津市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每年拨付10万元。第十八条学校每年资助重点实验室及人文社科基地运行经费的1/3用于开放基金,1/3用于学术委员会和学术交流费用,1/3用于科研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重点实验室拟定)。第十九条学校每年资助工程中心运行经费的2/3用于工程中心开放基金,主要资助在校内外科研人员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前期研究;1/3用于学术委员会和学术交流等费用。其中学术委员会及学术交流费用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1 .论文发表版面费2 .用于学术交流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费等3 .用于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少量招待费(餐费、礼品费、
7、租车费等)第二十条开放基金项目管理1 .各重点实验室应在每年3月初公开发布开放基金申请指南,进行课题招标,指南发布前应报科技处备案。2 .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开放基金的评审、批准和立项工作,科技处参与项目的评审过程,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3、工程中心开放基金根据科研实施和开发的过程不定期提出申请,由中心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确定立项和资助经费额度。4.开放基金只能在校内使用,不允许向外单位拨付。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一条学校科技处负责协助科研平台做好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验收等工作。第二十二条我校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考核,存在以下情况者,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8、1科研平台未及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数据的;2 .学术委员会一年内没有召开的;3 .内部运行机制不畅,管理制度不健全的;4 .发生剽窃、造假等学术欺骗行为的;5 .业绩考核所提供的支撑材料没有署名所在科研平台名称的。第二十三条科研平台固定编制科研人员的考核参照天津科技大学人事聘用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流动编制人员考核由所在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拟定考核办法。第十四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由主任提出整改措施,以备能够顺利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评估,力争优秀。否则学校将停止对其拨付运行经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将追究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五条科研平台应参照天津科技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制定相关的奖励办法,凡是依托于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及获得的科研成果其科研奖励由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单独核算,统一每年发放一次。凡是享受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科研奖励的,将不重复享受学校科研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一级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并适时提出修订意见。科技处二。一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