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有限公司高层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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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有限公司高层管理制度汇编财务有限公司章程财务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财务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财务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财务有限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财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财务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财务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公司业务范I第六条经银监会批准,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1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 .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4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5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6 .对成员单位办理

2、票据承兑与贴现;7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8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9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第七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第八条 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经营。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出资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XXXXX万元人民币,认缴方式为货币出资。集团以人民币现金出资XXXX万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现金出资XXXXX万元。第十条 股东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十一条

3、 公司核准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报请银监会批准,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1 .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并按照其对公司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4.5.6.2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优先认购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按照其对公司的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7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8 .公司终止或清算时

4、,按其对公司的出资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9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1 .遵守本章程,自觉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服从股东会的决议;2 .按股东协议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所认缴的出资;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4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得从事违反公司利益的活动,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第十四条集团董事会承诺: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第四章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第十五条股东股权的转让1 .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股东

5、有优先购买权;2 .受让股权的公司,应具备银监会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并不得违反银监会有关出资比例的限制性规定;3 .股东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股权或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时,均应报银监会批准后,再修改公司章程,并由公司将变更后的出资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资格应当符合银监会办法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职权。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及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6、;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作出决议;10 .修改公司章程;H.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2.3.4.5.6.7.8.9.第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银监会批准:变更名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修改章程;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营业场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十

7、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H 条股东会会议(除首次会议外)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8、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委派代表出席股东会会议,该授权代表应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应当符合银监会办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三至十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

9、股东会的决议;3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10、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监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

11、权范围。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通过上述设施,所有与会董事在会议过程中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进行全程录音和录像,该等会议的录音和录像应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12、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决定经营的有关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第三十六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 .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方案及结果向董事会报告;2 .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订公司基

13、本管理制度;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人员;8 .列席董事会会议;9 .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第三十七条公司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十八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股东双方各推荐一名,职工代表一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第三十九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开。监事

14、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四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3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4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5 .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须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监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中记载保留意见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监管规定报银监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核准任职资格,不得到任履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 .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和其他重要文件;3 .提出总经理人选;4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5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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