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结算业务部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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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公司结算业务部制度汇编财务有限公司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财务有限公司重要物品管理办法财务有限公司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财务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财务有限公司人民币存款业务管理办法财务有限公司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务有限公司结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有限公司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结算业务,有效控制和防范结算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有关的制度规定,结合公司XX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及XX

2、股份有限公式结算管理实施细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结算业务基本原则及规定第二条 成员单位在公司的资金实行“先存后用,自主支配、不得透支”的原则。公司需恪守信用,确实维护成员单位的资金自主支配权。第三条 资金结算采用“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模式。公司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资金的归集以及收支,通过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的集中归集。第四条各成员单位在公司办理结算业务时,需要在公司开设结算账户,公司根据成员单位的指令进行收支及核算。在公司开立内部账户的各成员单位之间发生结算业务时,可以进行委托直接进行内部转账;而办理资金对外支付结算业务时,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并制定严格的内部审批手续,经本单位领导审

3、批后,方可对外支付。第五条为保证公司能及时完成成员单位的付款指令,各成员单位在办理内部结算账户付款业务时必需遵守公司颁布的财务有限公司人民币头寸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做好大额资金付款预报工作。第三章账户基本规定第六条 公司结算业务部负责各成员单位在公司开立的各类结算账户的管理、往来余额核对、查询工作。第七条 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门账户,用于归集集团内成员单位资金,并应成员单位要求为其划拨资金。第八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与银行系统建立了直连接口,并采用了银行的代理付款产品,为企业办理各种对外付款业务。第四章网上金融服务、对帐及重要凭证管理第九条 成员单位在公司办理各类结算业务,原则上只能通过网上

4、金融服务端向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提交电子付款指令申请,在公司业务系统正常情况下,公司结算部只接受网上金融付款指令。如网上金融支付功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可将加盖预留印鉴后的结算业务申请书递交至公司。第十条 结算业务申请书的签发日期、金额、收款路径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业务申请书,公司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结算业务申请书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如不一致,公司将不予受理。第十二条 结算业务申请书上加盖的成员单位预留印鉴必须清晰完整。第十三条 结算部负责结算银行账户及企业内部账户的核对,银行账户对账分为每日核对与定期核对。企业内部账户对账采取每月初电子对账方式

5、。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入库保管。第十五条 内部单据的管理和使用需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公司规定外购或印制内部单据;(二)多联式凭证、存单的填制必须按要求套写(套打),做到内容完整清晰,严禁因填写或打印不清直接用笔涂描。自制内部单据应加盖公司结算部业务公章和有关人员名章;(三)印有编号的内部单据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入库保管、定期销毁。第五章结算业务档案管理第十六条结算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调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 内部单据、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结算业务档案应按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建立结算档案资料调阅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外借,切实防止丢失和泄露。有

6、权机关需要查阅结算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正式公函,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陪同查阅,并进行登记。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所需的取证,可以抄录或影印,但不得将原件抽出借走。第六章结算业务工作交接管理第十八条离职等事项时,第十九条当岗位人员发生休假、外出培训、岗位调整、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的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接收人的人员;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监交人是指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的人员。工作交接必须在监交人监督下当面办理,监交人一般应为部门经理。如需交回,仍按上述流程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条工作交接的主要内容

7、包括:空白重要凭证、U盾、印章、保险柜钥匙等。第二H 条 工作移交时,遵循岗位不相容原则。第七章结算纪律与责任第二十二条结算业务部各具体业务操作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有关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定执行。各岗位人员应在各自权限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不能超过权限、跨越审核步骤办理业务,如遇紧急情况或特殊事项,应经部门经理及上级领导授权后方可办理。第二十三条 结算业务部受理支付结算业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持票人提交的票据或内部单据进行审查,并确认委托人收、付款指令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按指定的方式、时间和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第二十四条结算业务单据的各项交接必须保证手

8、续严密,防止单据的遗失。第二十五条办理资金汇划业务必须坚持经办、复核、审批相互分离,严禁相关业务一人兼任。第二十六条 账户开立必须做到受理、审核相分离。第二十七条凡违反结算管理办法,给公司或其他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或警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结算业务部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财务有限公司重要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要物品的管理,规范重要物品的登记、使用、保管、交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

9、办法所称重要物品是指重要箱(柜)钥匙、重要箱(柜)密码、印章等重要物品。重要物品的使用和保管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委托他人代管,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在重要物品使用、保管、交接时应根据情况登记印章、重要物品保管交接记录簿(以下简称“重要物品记录簿”,附件一)。第二章钥匙的登记、保管、交接第三条 需要纳入重要物品记录簿管理的钥匙为办理公司各项业务时使用的,且为固定人员使用、保管的钥匙。应在重要物品记录簿上登记钥匙保管人,“印模或重要物品名称”栏位登记具体钥匙名称,如“X保险柜钥匙”或“X保险柜备用钥匙”等。同一保险箱(柜)的钥匙与密码必须分管。第四条登记钥匙由保管人妥善保管,

10、不得随意放置、丢弃。第五条 发生交接、保管人员变更时,应登记交接、变更情况,并由上一级主管人员监交。第六条对于需要经常交接的钥匙,如交接时为一并交接的,可将一并交接的具体内容登记在“印模或重要物品名称”栏位,并根据实际交接情况登记交接记录,其中,交接日期应具体到X时X分。登记满页进行换页(页码须连续)时,“印模或重要物品名称”栏位可不再填写具体内容,仅需填写“承前页”字样,其他要素不填写,直接记录交接情况即可。第三章 密码的登记、保管、使用第七条各类可交接的密码应在重要物品记录簿上注明密码保管人,”印模或重要物品名称”栏位登记具体密码名称,如“X保险柜密码”、“X保险箱密码”等字样。同一保险箱

11、(柜)的钥匙与密码必须分管。第八条各类密码的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防止密码泄露,不得随意记录密码,不得将密码告知他人。第九条密码交接时,需登记新的密码保管人,同时应由新保管人变更密码,同步更新备用密码(备用密码保管要求见第四章)。密码变更日期登记在“交接日期”栏位(应具体到义时X分),“接管人”由密码保管人签章。同一水平线应注明“密码变更”或“密码保管人变更”等字样。第四章 保险箱(柜)备用钥匙及备用密码的保管、使用第十条 保险箱(柜)的备用钥匙及备用密码必须由钥匙或密码保管人封存(双人封存,封存的信封要结实),并由封存人加盖骑缝章。备用钥匙及备用密码保管人必须确保封存备用钥匙及备用密码的正确

12、性。封存(保管)部门登记重要物品记录簿,并登记每把备用钥匙及备用密码对应的箱(柜)内保管的物品,由经管人和保管人交接签章,并定期核对。第十一条备用钥匙及备用密码必须入保险柜保管。同一保险箱(柜)的备用钥匙及备用密码必须分管。第十二条备用钥匙及备用密码发生交接、保管人员变更时,应由上一级主管人员监交,并登记交接、变更情况。备用钥匙及备用密码的交接须平行交接,接管人不得相互交叉。第十三条启用备用钥匙或备用密码时,备用钥匙或备用密码保管人在交出钥匙、密码及收回钥匙、密码时,均应登记,“交接日期”栏位应具体到义时X分。备用钥匙或备用密码必须由使用人双人启封(属于存放章、证、押物品的箱(柜)的备用钥匙要

13、由章、证、押的后备人员启封)。需要启用备用钥匙或备用密码的部门须登记重要物品记录簿,在登记交接情况的同时,在“动用情况记录”栏位登记具体动用原因。使用完的备用钥匙,要双人重新封存,再交接给备用钥匙保管人。备用密码动用后,应由密码保管人及时变更密码并登记密码变更情况,同时将新密码双人重新封存,再交接给备用密码保管人。第五章 其他重要物品的登记、保管、使用第十四条其他需要纳入重要物品记录簿管理如印章、非实名IC卡、非实名密钥(USBkey)、非实名用户及密码等。应在重要物品记录簿上登记物品保管人,“印模或重要物品名称”栏位登记具体物品名称,如“XX系统XXXX号IC卡”或“XX系统XXXX号USB

14、key”等。第十五条 登记物品由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放置、丢弃。第十六条发生交接、保管人员变更时,应登记交接、变更情况。第十七条 非实名IC卡、非实名密钥(USBkey)、非实名用户及密码等重要物品如需实物与密码双人分管的,按照保险箱(柜)钥匙和密码管理要求管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结算业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务有限公司资金结算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结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财务有限公司的结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用名词定义如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o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务公司开立内部账户的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第三条财务公司资金结算管理的目标是加强集团资金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开户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结算服务。第四条本办法是财务公司资金结算工作的规范和制度,适用于在财务公司开户的单位。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五条 集团及股份所属各二级公司必须在财务公司开设内部结算账户,用于核算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以及用于内部单位之间的往来结算。开户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内部结算账户视同银行账户管理。各二级公司根据本单位资金管理需求,在财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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