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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结合省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省应急厅会同省司法厅开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必要性(一)修订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基础和关键。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明确要求强化和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
2、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并明确要求加快制定修订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2023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从18个方面对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2023年12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职责,创新规定了安全总监制度,完善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对常驻协作单位管理职责。因此,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系统地规范和梳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内容,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实际,修订本规定十分必要。(二)规定已不能满足当前
3、安全生产监管形势的实际需要。2012年制定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虽然分别在2016年、2018年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但是在随着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条例的修订,规定部分条款已于上位法冲突,已不符合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形势要求,需要尽快修订。(三)修订规定是解决我省当前安全生产突出难题的重要举措。多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率不断降低。2023年第一季度,全省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223起、死亡131人,同比分别下降30.7%和35.8%,近年来首次实现一季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有效地
4、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向好发展。但是,由于我省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关键时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部分条款对新出现的问题针对性不强,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片面追求眼前效益,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薄弱,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规定的修订,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二、起草过程(一)编制立法汇编。通过对相关法律
5、、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等进行文献检索,搜集整理国家、外省和有关市先进经验、做法,编制800余页立法资料汇编,为修订工作提供材料支撑。(二)深入调查研究。先后到济宁市、临沂市、荷泽市、青岛市、烟台市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多次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邀请市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参加,广泛听取了意见建议,并对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和研究。(三)反复讨论修改。在各方修改建议基础上,会同司法厅先后4次集中修改,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三、修订内容规定修订工作聚焦安全生产管理重点难点,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创新措施有益经验,结合省外立法经验做法,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一是将与上位法冲突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删除。二是规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三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同人数,明确应当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教育。五是对改制、收购、重组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提出要求。六是与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两部省政府规章衔接,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七是采取双罚制,既罚生产经营单位又罚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