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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为了及时准确地调查、控制和处置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损失,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等,特制定本应急预案。一、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基本原则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快速启动、有效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XX县餐饮服务单位发生的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查处。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的食物中毒事件,应及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2、部门组织协调。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机构及职责(一)成立XX县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二)应急工作职责负责对食物中毒现场、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可能导致食物中毒食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三、食物中毒事件分级及响应(一)事故分级按食物中毒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物中毒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1 .特别重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I级)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死亡人数在5人以上。2 .重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H级)一次发生食物
3、中毒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死亡人数在2人以上5人以下:3 .较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III级)(1) 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1人以上;(2)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用餐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4 . 一般食物中毒突发事件(IV级)(1) 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2)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用餐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二)应急响应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
4、分级响应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1. I级、n级食物中毒事件,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由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2. HI级食物中毒事件,由市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应急响应。当接到较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市级预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医疗救治、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3. IV级食物中毒事件,由县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应急响应。当接到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预案,迅速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医疗救治、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按照
5、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三)响应结束当食物中毒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没有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由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结束应急响应。(四)舆论引导应急响应期间,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信息发布工作纪律要求,不得随意对外发布食物中毒事件有关信息,信息发布须经同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或上级政府批准。四、食物中毒事件诊断与定性(一)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主要以流
6、行病学调查资料、患者潜伏期及中毒特有表现为依据。实验室检验是确定中毒成因的主要途径。(三)食物中毒的特征1 .中毒患者在相近时间内食用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中毒,停止食用中毒食物后,中毒现象很快停止;2 .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3 .所有中毒患者临床表现基本相似;4 . 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四)食物中毒的定性1 .食物中毒的判定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判定。2 .由于采样不及时、已用药或其他学术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时,可判定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可由三名以上副主任医师或食品卫生专家共同研究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定性。3 .在未明
7、确食物中毒诊断前,只能根据临床表现称之为急性胃肠炎或原因不明的中毒。五、食物中毒事件报告(一)报告时限及程序。1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餐饮服务单位或收治食物中毒人员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2 .县卫生局在知悉后,应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对中毒人员救治,最大限度降低死亡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3 .县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在掌握了初步调查情况和判定结果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初次报告,并同时向市级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初次报告。(二)报告内容及要求。-6-1 .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
8、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2 .阶段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3 .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 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和缓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六、食物
9、中毒事件控制措施县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1 .进行现场安全调查,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及现场,采取紧急控制措施:(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2)对确认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餐饮服务单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农业、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对食品及其原料来源进行追溯;(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2 .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责令餐饮服务单位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
10、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3 .对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在执法人员监督下予以自行销毁或集中异地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解封。(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 .立即停止经营活动,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中毒患者;2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3 .配合食品稽查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4 .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七、食物中毒事件责任追究(一)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中查明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八、附则(一)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