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所参加的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各类考试。第二章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3 -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五)在考场、考场周围或者明文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
3、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五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第三章违纪、作弊行
4、为认定程序第六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停止其考试,在试卷和答题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签字,如实填写考生考试违规记录单。考生考试违规记录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考生用于考试违规的纸质材料,由考生签字后收缴;对考生用于违规的工具等,填写收据后暂扣。以上材料和物品作为认定考生违规的证据材料。考试工作人员办理完违规认定手续后,责令考生离开考场。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考试结束时,由考试工作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考试违纪、作弊情况核实并认定后,将有关材料转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