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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系列指示精神,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井冈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X府厅发(2014)14号)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实施意见(X发(2018)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质量奖是XX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第三条XX质量奖的考核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好中择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第四条XX质量奖考核对象为我市产品、工
2、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追求卓越绩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企业及单位,以下简称组织)。第五条XX质量奖每年考核1次。设XX质量奖3个,有效期为10年;XX质量奖提名奖3个,有效期为1年,次年可继续申报XX质量奖。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XX质量奖考核工作,研究决定考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市政府提出XX质量奖和XX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第七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负责XX质量奖考核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考核方案,成立考核工作组,实施年度考核。第八条各县(市、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XX高铁经济试验
3、区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在地申报XX质量奖的考核对象推荐工作。市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的推荐工作。第三章考核条件第九条被考核的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XX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二)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三)质量管理模式参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连续3年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2-于同行业前列;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
4、求;在国家、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等问题被海关等部门通报;无质量、安全、环保、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十条制定方案。市质量强市办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并实施考核。第十一条资格审查。市质量强市办负责对被考核的组织有关条件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参与考核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条现场查验。考核工作组对被考核组织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适时查验现场。第十三条综合考核。市质量强市办对各申报组织形成综合考核报告,在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第十四条考核公示。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候选名单,并通过XX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
5、不少于10天。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第五章考核奖励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对获得XX质量奖及XX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予以表扬,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获得XX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十六条XX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对在获奖后的组织半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XX质量奖或XX质量奖提名奖,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参加申报考核。(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XX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经查证属实的;(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6、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三)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四)产品、工程、服务、环保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五)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检验检疫部门通报,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六)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十八条市质量强市办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对在考核过程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追责。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质量强市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XX日发布的XX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X府厅字(2016)IXX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