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3)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3)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三类:(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公交、出租、租赁、环卫、
2、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或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建设为特定群体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独立充电场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协同共管”原则,根据充电基础设施用途、使用场景,建立相应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工作机制。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四条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拥有固定车位(车库)产权或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的居民可以申请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
3、设施,申请人必须为车位(车库)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同一居民住宅小区内,同一车辆仅可申请一个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居民小区建设交流充电桩,供电电压等级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执行。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新标准执行。第五条公交、物流、出租、环卫、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由其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电动汽车配置数量或充电需求,依托现有停车位或自有用地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按照规定配建比例,采用自建或他建等多种模式,在所属或所管理的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第七条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积极参
4、与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在纳入建设库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八条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按照有关规定到电网企业办理用电报装手续,不得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电网企业在接受用电报装申请后,应简化办电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电手续。第二早运官官理第九条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运后,车位所有权人是该充电基础设施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也可由使用权人或委托充电运营商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委会要将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日常巡检范畴,对巡检中发现的安
5、全隐患,应当通知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业委会可对该充电基础设施采取临时停电措施。第十条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运后,由投资建设主体或运营主体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第十一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运后,运营主体须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人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人,张贴在充电设备醒目位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第十二条充电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且登记的经营范围涵盖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2 .企业信用良好3 .具备完善
6、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4 .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5 .建立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郑州市充电服务智能管理平台互联互通;6 .牵头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和运营主体应做好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指导充电基础设施使用主体规范充电操作流程,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安全事故。第十四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及我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
7、。第十五条公用充电场站的设计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执行,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23)执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场所图形标志设置按照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2015)执行。前述规范有新标准的,按照新标准执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区县(市)应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统筹发展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推动工作落实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相互补台、密切沟通、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与市级层面的工作协同。第十七条享受充
8、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运营时间少于5年的,视情况追缴部分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奖补资金。第十八条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设备、计量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保障设备质量和计量准确。加强充电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低价倾销垄断市场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充电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九条电网企业应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公共配套电网工程,不得收取费用。第
9、二十条市城建局负责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落实国家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核实内容。第二十二条市城管局负责既有停车场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超充充电设施布局;加强市级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信息收集、运营数据实时监测等建设,为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政策制定、补贴发放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及数据支撑。第二十三条市房管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协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工作,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业主支持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对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阻碍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上级政策出台,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