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范文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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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书范文9篇XXX人民检察院盗窃罪起诉书XX公诉刑诉(2021) XXX号被告人XXX,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XXXX,现住XXXX, 2005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XXX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于2015年2月11日被刑满释放,2015年11月因殴打他人被XXXX公安局XX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X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31日被XXX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XXX,男性,

2、X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XXXX,现住本村,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X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X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X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4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XXX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XXX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XXX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

3、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XXX到XXX市XXX区XXX小区6号楼4单元201室被害人某某家,以翻窗的方式入室盗窃,在盗窃过程中因意志外原因未盗窃到财物,被某某当场抓获。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XXX伙同被告人XXX驾驶XXX的黑色海马汽车(车牌号:XXXX)到衡水市XXX进行入室盗窃,在XXX东城XX小区被害人某某家以技术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共盗窃现金4500元,银手镯一对。2018年12月4日XXX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报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

4、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XXX、X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XXX系犯意的提起者、主要的实行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X人民法院检察员:XXX2021年 月曰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XXX看守所。2.案卷材料2册。妨害公务罪起诉书范文XX刑检刑诉(2021) XXX号被告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

5、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镇XX村,住XX市XX小区西区3单元802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XX市公安局XXX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6日被逮捕;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XX市公安局XXX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镇XX村,住XX市XX小区,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XX市

6、公安局XXX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6日被逮捕;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XX市公安局XXX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XXXXXX,住XXXXX小区西区6单元1806室,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XX市公安局XXX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XX市XX区人民

7、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6日被逮捕;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XX市公安局XXX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X镇XXX村,住XX市XX小区西区1单元1509-2室,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XX市公安局XXX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6日被逮捕;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XX市公安局XXX

8、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本案由XXX公安局X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XXX、XXX、XXX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XXX、XXX于2018年8月21日21时许,在本市XX菜馆门口与某果因琐事发生争吵,XXX分局民警某丙、某硕、某乙、某某、某基及辅警某三、某丙前往现场,在民警欲将XXX带回分局了解情况时,遭到被告人XXX的阻拦,XX

9、X上前撕扯民警,后XXX、XXX、XXX、XXX对出警民警进行殴打,致民警某丙、某乙、某某受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书证;2 . 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X、XXX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检察员:XX2021年 月曰附件:1 .被告人XXX、XXX、XXX、XXX现被取保候审。2

10、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故意伤害罪起诉书范文XX公诉刑诉(2019) XXX号被告人李某某,别名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系XX省XX县,现住XX县城区XX楼1单元402。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某,别名孙某甲,男,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系XX省XX县,现住XX县宿舍H5。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11、,于2017年12月29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田某某,别名田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系XX省XX县,现住XX县开发区1号楼1单元1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甄某某,别名甄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

12、,群众,户籍所在地系XX省XX县,现住XX县城区某小区2号楼2单元2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田某某、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月2日、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30日23时左右,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

13、孙某某、甄某某等人驾驶车牌为XXXX的凌渡轿车经过XXX小区南门东边的足疗店门口小道向西行驶时,与路边的一辆车牌为XXXXX黑色大众轿车上的被害人车某某和庄某某因为道路行驶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殴斗。期间孙某某用镐把将车某某打倒在地,李某某、甄某某、田某某用拳脚殴打车某某,致车某某左侧眼睑及右额部受伤。经鉴定,车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田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甄某某一人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甲家属人民币5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庄某某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

14、孙某某、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XX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伤情鉴定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

15、县人民法院检察员:XXX2021年 月曰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XX县城区桃1号楼1单元402;被告人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XX县城区某小区I号楼I单元I室;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于XX县宿舍115;被告人田某某被取保候审于XX县开发区2号楼2单元2室;2 .卷宗1册、光盘19张。交通肇事罪起诉书范文XX刑检刑诉(2019) XXX号被告人黎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XX省XX县,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XX省,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XX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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