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数据条例.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805549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28.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陕西省大数据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陕西省大数据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陕西省大数据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陕西省大数据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陕西省大数据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亲,该文档总共2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陕西省大数据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大数据条例.docx(2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陕西省大数据条例(2023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设施第三章数据资源第四章开发应用第五章产业发展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数据资源管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大数据在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加快数字陕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理、开发应用、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

2、术和新业态。第三条大数据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大数据工作,理顺大数据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大数据治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完善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大数据统筹协调机制,将大数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技术创新,研究解决大数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工作,依托区域优势,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引导、支持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大数据有关工作部署,推进大数据应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管

3、理机构应当利用大数据创新服务管理,优化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流程,创新引领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数字化模式。第五条省大数据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统筹大数据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数字政府、数字经济规划及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推进数字产业发展,以及数据资源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工作,制定大数据发展相关政策和实施方案。县级以上网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旅游、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

4、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土地、电价、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措施,支持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典型示范应用和重大项目建设等。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加大融资、投资力度,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大数据研究机构,建设大数据相关领域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

5、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和产学研结合的合作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和引进大数据人才。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治理和服务数字化以及大数据开发利用等。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省际间在大数据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技术、资本、数据等市场要素相互融通,有序流动,高效配置。第十一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与大数据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章基础设施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

6、应当统筹部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构建政府社会协同投资、科技产业协同创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基础通信网络,加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布局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人工智能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级计算中心等存储和计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优化升级改造,提升计算能力,推动多元计算协同发展,构建高效协同的数据处理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

7、和本省统一部署,推进建设本区域数据中心、边缘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联网建设,支持基础设施、城市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应用智能感知系统,推动各类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完善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物流设施、供应链设施和支撑保障设施,促进乡村振兴。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制造、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各领域传统基础设施的优化改造,实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加快融入新型基础设施

8、体系。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建立全省重点领域数字化统计、分析、监测、评估等系统,健全大数据平台辅助决策机制,提升宏观决策和调控水平。第十九条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政务云网基础设施、政务数据中心、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开放平台等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以及基础性、公共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第三章数据资源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数据资源汇聚融合、共享开放、有序流动和开发应用。第二十一条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数据收集、汇聚、共享、开放、交易等标准;鼓励企业、高

9、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参与制定大数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政务数据目录一体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政务数据目录的编制规范并组织实施。省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目录,经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发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目录工作。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发布的政务数据目录做好本部门数据资源挂接和更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政务数据目录进行保密风险评估;不得将涉密数据编入目录,不得将涉密数据接入数据共享

10、交换平台。第二十三条政务部门应当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跨部门政务数据的共享交换和数据更新,不得重复建设跨部门使用的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施数据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迁移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其政务数据汇聚到本级数据资源池或者政务数据中心,省、市两级政务数据中心应当实现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的共享交换。第二十四条省、设区的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评价机制,对本级政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务数据的质量、共享开放、应用情况和成效、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公布评

11、估报告。第二十五条政务部门处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非法更改、删除或者伪造政务数据。第二十六条政务部门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在政务数据目录内收集数据,并及时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数据收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安全性,实现政务数据的一次收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政务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收集。第二十七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政务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存在侵犯国家秘密、

12、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情形的,可以向政务数据处理者提出异议,政务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政务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无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应当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数据使用者提供。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应当明确共享范围、使用范围等,并报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数据使用者提供;政务部门应当对有条件共享数据定期进行评估,符合无条件共享的,应当及时转为无条件共享数据,并在政务数据目录中同步更新。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管理。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主管范围内的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政务部门履

13、行法定职责需要收集、使用政务数据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政务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获取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应当向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共享申请。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共享申请转交数据提供部门处理,符合有条件共享的,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提供数据;数据提供部门认为不符合有条件共享的,应当向大数据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存在分歧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大数据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数据使用者获取的政务数据应当按照申请时注明的使用方式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也不得擅自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第三十条政务部门通

14、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票据类政务数据,与纸质原件具有同等效力。政务部门受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申请事项,可以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数据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除外。第三十一条政务数据开放应当遵循分类分级、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无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可以提供给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使用。有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使用。政务部门应当明确开放范围、开放方式等,并报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批准后开放。不予开放的政务数

15、据,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数据。开放的数据应当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列入有条件开放或者不予开放的政务数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不予开放的数据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管理。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处理数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相关数据向大数据主管部门汇聚。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协会、商会等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应当依法处理数据,鼓励其将相关数据向有关部门汇聚。鼓励和引导互联网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基础电信企业等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数据

16、开发利用和共享,统筹推进电信、广电、能源、交通、金融等跨行业跨领域大数据协同应用;支持构建农业、工业、交通、教育、气象、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应用场景;鼓励跨行业跨领域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推动数据共享制度化、标准化建设。第三十四条引导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数据资源创新产品和服务,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数据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含未依法获得授权的数据;(二)交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