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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文版)序言本协定缔约方:忆及东南亚国家联盟(本协定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与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于2012年11月20日在柬埔寨金边发表的关于启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与通过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期望通过本协定,在缔约方之间现有经济联系的基础上,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推进经济合作;希望增强缔约方的经济伙伴关系,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各国人民的普遍福利;寻求建立清晰且互利的规则,以便利贸易和投资,包括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基于1994年
2、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东盟成员国与其自由贸易伙伴,即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之间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顾及到缔约方间不同的发展水平,对适当形式的灵活性的需要,包括对特别是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对越南,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额外的灵活性;考虑到需要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更多地参与本协定,以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利用本协定带来的利益,包括扩大其贸易和投资机会以及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认识到良好的治理以及可预期、透明和稳定的商业环境将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
3、贸易与投资的发展;重申每一缔约方为实现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而进行监管的权利;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以及经济伙伴关系能够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及进一步认识到区域贸易协定和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可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在促进开放、自由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方面的作用,协定如下: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第一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第二条一般定义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4、反倾销协定指WTO协定附件I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二)本协定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三)农业协定指WTO协定附件IA所含农业协定;(四)海关估价协定指WTO协定附件I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五)日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六)现行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七)GATS指WTO协定附件IB所含服务贸易总协定;(A)GATT1994指WTO协定附件IA所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九)GPA指WTO协定附件4所含政府采购协定;(十)协调制度或者HS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由世界海
5、关组织通过和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附件规定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以及缔约方在各自法律框架内修订、采用和实施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十一)IMF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十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指1944年7月22日订于布雷顿森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十三)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指WTO协定附件IA所含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十四)法人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十五)最不发达国家指联合国指定的、尚未从最不发达国家的类型中毕业的任
6、何I国家;(十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指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任何缔约方;(十七)措施指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十八)缔约方指本协定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十九)易腐货物指由于其固有特性,特别是在缺乏适当的储藏条件下快速变质的货物;(二十)人指自然人或法人;(二十一)个人信息指与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二十二)装运前检验协定指WTO协定附件IA所含装运前检验协定;(二十三)RCEP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二十四)RCEP联合委员会是指根据第十八章第二条(设立RCEP联合委员会)设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
7、系联合委员会;(二十五)保障措施协定指WTO协定附件IA所含保障措施协定;(二十六)SCM协定指WTO协定附件IA所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二十七)中小企业指任何小型和中型企业,包括任何微型企业,在适当情况下可由每一缔约方依照各自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进一步定义;(二十八)S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IA所含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二十九)TBT协定指WTO协定附件IA所含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三十)贸易管理文件是指一缔约方发布或控制的、必须由或为了进口商或出口商完成的、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表格;(三十一)贸易便利化协定指WTO协定附件IA所含贸易便利化协定;(三十二)TRIPS协定指WT
8、O协定附件IC所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三十三)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指WTO协定附件IA所含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三十四)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三十五)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三条目标本协定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和互惠的经济伙伴关系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与投资的扩张,推动全球经济增长与发展,同时兼顾缔约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需求;(二)通过逐步取消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缔约方之间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三)逐步在缔约方之间
9、实施涵盖众多服务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以实现实质性取消缔约方之间在服务贸易方面的限制和歧视性措施;以及(四)在区域内创造自由、便利和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以增加缔约方之间的投资机会,提升投资的促进、保护、便利化和自由化。第二章货物贸易第一节总则和货物市场准入第一条定义就本章而言:(-)领事事务指一缔约方拟向另一缔约方领土出口的货物必须首先提交该进口缔约方在出口缔约方领土内的领事机构进行监管的要求,以获得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舱单、货主出口声明,或进口要求的或与进口相关的任何其他海关文件的领事发票或领事签证;(二)关税指与某一货物的进口有关而征收的任何关税或进口税以及任何种类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
10、:1 .以与GATT1994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一致的方式征收等同于一国内税的费用;2 .以与GATT1994第六条、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相一致的方式适用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或者3 .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三)货物的完税价格指用于征收进口货物从价关税的货物的价格;(四)免税指免征海关关税;(五)进口许可程序指作为进口至进口缔约方领土的前提条件,要求向进口缔约方相关行政机构提交除一般海关通关所需的单证外的申请或其他单证的行政程序;以及(六)原产货物是指根据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具备原产货物资格的货物。第二条范围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本章应当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
11、货物贸易。第三条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每一缔约方应当根据GATT1994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为此,GATT1994第三条经必要修改后应当纳入本协定,并且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第四条关税削减或取消一、除本协定另有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当根据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的承诺表削减或取消对其他缔约方原产货物的关税。二、为进一步明确,根据WTO协定,如果一缔约方针对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所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该缔约方在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承诺表规定的关税税率,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在进口时应当有资格适用该缔约方针对这些货物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遵循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应当规定,
12、在进口商进口时未提出较低税率请求的情况下,该进口商可以申请退还为某一货物多缴纳的任何关税。三、对于第四章第五条(透明度)第一款第(二)项,每一缔约方应当在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不迟于实施之日,使其所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和根据第一款所适用的最新关税的任何修正可公开获得。第五条加速关税承诺1一、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缔约方根据第二十章第四条(修正)对本协定进行修正,以加速或改进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其承诺表所列的关税承诺。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2可以基于共识,就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其承诺表所列的关税承诺的加速或改进进行磋商。加速或改进这些缔约方之间关税承诺的协定应当通过根据第二十章第四条(修正
13、)对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的承诺表进行修改来实施。任何此类关税承诺的加速或改进应当被扩展至所有缔约方。三、一缔约方可以在任何时间单方面加速或改进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其承诺表所列的关税承诺。任何此类关税承诺的加速或改进应当扩展至所有缔约方。该缔约方应当在新的优惠关税税率生效前尽早通知其他缔约方。四、为进一步明确,在一缔约方单方面加速或改进第三款所提及的关税承诺后,该缔约方可以提高其优惠关税水平,但不得超过附件-(关税承诺表)中其承诺表所列的该相关年度的优惠关税税率水平。该缔约方应当在此类日期前尽早通知其他缔约方新的优惠关税税率的生效日期。第六条关税差异一、在存在关税差异3的原产货物的出口缔约方
14、是其RCEP原产国的情况下,该原产货物应当适用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进口缔约方对该出口缔约方承诺的优惠关税待遇。1为进一步明确,本条应当仅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关税承诺。2就本款而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指部分而非所有的缔约方。3缔约方理解,关税差异指一进口缔约方对同一原产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待遇。二、原产货物的RCEP原产国应当为该货物根据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获得其原产资格时所在的缔约方。对于适用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第(二)项的原产货物,其在出口缔约方的生产工序超出第五款所列的微小加工的情况下,其RCEP原产国应当为出口缔约方。三、尽管有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一进口缔约方在附件一(关税承诺表
15、)附录所列的原产货物,在该货物符合附录规定附加要求的情况下,其RCEP原产国应当为出口缔约方。四、根据第二款和第三款,原产货物的出口缔约方未能被确立为RCEP原产国的情况下,该原产货物的RCEP原产国应当是,为该货物在出口缔约方的生产提供最高价值原产材料的缔约方。在这种情况下,该原产货物应当适用进口缔约方对其RCEP原产国承诺的优惠关税待遇。五、就第二款而言,微小加工指下列任何操作:(-)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存操作;(二)为运输或销售而对货物进行的包装或展示;(三)简单4加工,包括过滤、筛选、挑选、分类、磨锐、切害人纵切、研磨、弯曲、卷取或开卷;(四)在货物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记、标签、标识或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志;(五)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不实质改变货物的特性;(六)将产品拆分成零件;(七)屠宰5动物;(A)简单的喷漆和抛光操作;4就本款而言,简单用来描述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装配机械、仪器或装备的行为。5就本款而言,屠宰指仅杀死动物。(九)简单的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