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第50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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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第50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加强对修筑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本办法所称修筑设施,是指以穿越或者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设施建设,包括修筑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第三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第四条严格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必须修筑设施的,应

2、当严格控制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特征和结构完整性,最大限度减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以下设施:(一)光优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二)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的设施。(三)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公益性远景调查的设施。(四)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五)国家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第五条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拟修筑

3、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等;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三)拟修筑设施对自然生态影响的说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湿地类型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提供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方案;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不

4、利影响的方案。(四)相关主体的意见材料。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五)国家林业局公告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前款规定的评价报告、评价登记表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由国家林业局规定。第六条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作出准予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

5、定;不符合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作出不予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理由。第九条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30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第十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依法需要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变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规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筑设施

6、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检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修筑设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开展生态监测,检查生态保护或者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属林业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准予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为两年。确需延期的,修筑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延期申请,国家林业局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第十三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居民,在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向所在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指导和监督。国家林业局不再审批。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设施,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五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决定。林业主管部门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十六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家林业局制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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