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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的运用研究等同侵权将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了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相等同的技术。一、等同原则的概念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没有落入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范围,但被控侵权物与专利发明中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差别是非实质性的,即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等同原则的运用有利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激励创新。二、等同原则的适用等同侵权将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了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相等同的技术。对于等同侵权判定的主体,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他知晓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具有该技术领域中普通技术人员所具有的一般知识和能力,他的知识水
2、平随着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口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实际上只是法律拟定的人。司法实践中,法官不可能知晓所有领域的专业基础知识,他通常会委托有关鉴定单位或技术领域的专家来作出是否等同的判断。笔者认为有关鉴定单位或者专家是否以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是不得而知的,并且这种鉴定不一定权威。这使得法官在侵权判定时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前司法实践中采用”全部技术特征等同”,即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和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这种对比方式能够限制专利等同判定导致的权利范围的不恰当扩大。而专利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整体等同理论”将专利发明作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单个技术特征,强调整体的”方法-功能-效果”三
3、一致,过分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损坏社会公众利益。关于等同侵权判断的时间标准,主要有三种理论争议,分别是专利侵权日、专利公开日和专利申请日。笔者认为采用专利侵权日标准较为合适,因为这种划分合理的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一方面,它能够制止专利申请日后侵权人用非实质性的技术置换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等同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这种以侵权日为标准比专利申请日具有更强实际操作性。因为如果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申请日当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事实上是不可能做到的,不利于原告主张权利。三、等同原则的限制等同原则将专利权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外,为了防止不适当的扩大和平衡专利权人和社
4、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有必要对等同原则进行限制,等同原则的限制主要包括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等。(一)禁止反悔原则对于禁止反悔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首先,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时即明示了限制承诺或者放弃某些权利要求,所承诺放弃的技术内容必须对专利的授予或维持专利权有效产生了实质性作用。其次,对于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援引禁止反悔原则,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告提出禁止反悔原则,并提供原告反悔的证据。笔者认为,在侵权诉讼中,即使被控侵权人没有提出禁止反悔原则,法官作为案件的推动者应该主动根据已知的事实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这并没有破坏法官中立的原则。第三,禁止反悔
5、是部分禁止。我国法院采用的是“完全禁止”准则。笔者认为不该采用“完全禁止”准则,法院应该在查明专利权人基于何种原因放弃或限制了部分专利权利,如果是为了获得专利权而修改部分权利,应该对该部分权利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于其他未放弃或未修改的权利仍然应该适用等同原则加以保护。(二)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由法院直接在诉讼程序中判决侵权不成立,从而免除其侵权责任的一种抗辩原则。现有技术抗辩适用时应该注意一些问题:现有技术有自由与非自由之分,笔者认为非自由现有技术应该可以用于抗辩。如果不允许被控侵权人将之作为抗辩理由,相当于把这种非自由现有技术纳入了涉案专利权人专利保护范围,不符合公平
6、正义的原则。至于非自由现有技术真正的专利权人是否愿意起诉被控侵权人,则是他个人意愿,应当遵守不诉不理的原则。四、完善我国等同原则的适用(一)完善立法我国专利法并没有关于等同原则的规定,而只是在相关专利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但对于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判断标准及限制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无疑会使我国司法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因此完善立法是必要的,对于专利等同认定的主体、时间、适用与限制作出一致的标准,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将有明确的审判标准。另外,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基于不同的专业领域制定不同的等同原则标准。通过合理把握比如机械、化工、医药、生物技术等不同领域的审判经验,制定明确的等同原则。(二)借鉴外国经验,统一司法标准关于禁止反悔原则在等同原则中的适用,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弹性禁止原则”取代我们国家的”完全禁止原则”,合理的、弹性的把握案件的公平公正性。其次,我们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判水平不一致,笔者认为有必要统一审判程序,建立统一的专家或鉴定机构。我国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技术调查官,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