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贸易合同-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与协议效力.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其它贸易合同-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与协议效力.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其它贸易合同:愤议未的定经济补偿与愤议的效力2023其它贸易合同:愤议未的定经济补偿与愤议的效力正文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怨J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i议中与劳动者的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的定在解除或者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定的,应当按照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愤议中根本没有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或者虽有的定
2、,但用人单位实际上并未支付,在这样的情况下,竞业限制癌议是否有效?对劳动者是否还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严重损害了法律适用的严肃性、统一性。下面笔者根据劳动争议多发的几个省市出台的指导意见,就竞业限制补偿金对竞业限制愤议效力的影响进行分析,希望能够给读者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此类案件提供一些参考。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这几个省市是中国劳动争议案件的集中地,因此,这几个省市司法机关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基本上代表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意见,笔者通过对上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的指导意见进行分析,认为司法实践中关于竞
3、业限制癌议未的定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癌议是否有效存在三种观点,即“有效说”、“无效说”、“效力待定说”。一、“有效说”,以上海为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关于“常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定不清的处理”规定,劳动合同常事人仅的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的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的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常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i商;1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i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
4、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根据该指导意见,用人单位未在竞业限制愤议中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的定支付标准的,竞业限制i议仍有效,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可t商的定,t商不了的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二、“无效说”,以江苏、浙江为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的定经济补偿,或者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的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江苏省的指导意见对于用人单位未的定经济补偿,或者的定了但未按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直
5、接否认竞业限制癌议的效力,竞业限制愤议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可以理解为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该指导意见在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又增加了一句,劳动者依约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双方没有定补偿标准或的定的补偿标准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劳动者请求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烧定的标准补足的,应予支持。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的定经济补偿,或者的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
6、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或i议无效。第三十二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4)用人单位未按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三、“效力待定说“,以北京、广东为代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癌议中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的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癌商予以补救,经愤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怒止前最后
7、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癌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四、对三种观点的评析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成为必要,是对
8、劳动者择业权被限制的补偿。从合同性质看,竞业限制i议属于一种双务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当然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i议。上海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竞业限制愤议中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的定支付标准的,竞业限制i议仍有效,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可愤商的定,i商不了的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这似乎有强制双方履行的嫌疑,不足之处在于未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还需履行竞业限制愤议。江苏、浙江规定用人单位未的定经济补偿,或者的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支付的,直接认定竞业限制愤议无效,这样似乎显得太武
9、断。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由于疏忽或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在愤议中未的定经济补偿,但是其目的并非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以i议未的定经济补偿为由不同意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要求法院判令愤议无效,如果法院直接否认1议的效力也是不妥的。北京和广东规定未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导致1议无效,只有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i议才不产生法律效力。i议中未定经济补偿,并不能必然得出用人单位有“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故意,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经济补偿,才说明其有“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故意,这种情况下认定竞业限制癌议无效显然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北京和广东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既兼顾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把握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其它贸易合同:i议未的定经济补偿与愤议的效力.docx其它贸易合同:癌议未的定经济补偿与i议的效力正文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