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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婴幼儿用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6个,其中12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感官要求GB4806.7-20162总迁移量GB 31604.8-20163高钵酸钾消耗量GB 31604.2-20164重金属(以Pb计)GB 31604.9-20165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GB 31604.7-20166特定迁移量(以睇计)(限PET材质)GB 31604.41-20167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限PA
2、材质)aGB 31604.19-20168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限PET材质)GB 31604.21-20169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限PET材质)GB 31604.44-2016注:a只检测对应GB4806.6-2016附录A中43号树脂(CAS号为51025-80-0)、51号树脂(CAS 号为 25053-13-8)、53 号树脂(CAS 号为 24993-04-2)、81 号树脂(CAS 号为 25308-544)的 PA 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
3、则。凡 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依据规则3.1 依据标准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 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 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 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 定。4附则本细则代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1年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批)的公告(黔市监公告(2021) 37号)中的婴幼儿用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