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2023年《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发言稿(附原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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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贯彻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心得体会学科类变异培训怎样认定,如何处罚、又由谁来执法?校外培训治理的各类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执法依据近日,为提高校外培训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从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等内容订立了规则,形成了对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全方位全链条监管自“双减”政策落地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着眼于校外培训治理的常态化、长效化,仍然存在一些痛点难点问题亟待解决突出表现在由于缺乏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导致执法依据不充分、执法边界不清晰、执法责任不明确等问题这种情况,给一线执法部门和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带

2、来很大的挑战,既不利于加强执法能力的提升,也可能损害校外培训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办法的出台,聚焦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常见问题、共性问题,细化和完善了校外培训领域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这既是对近年来“双减”工作取得的诸多成果的巩固和确认,也有效填补了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相对抽象的不足,填补了执法领域的空白可以说,办法的出台对于完善校外培训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加强校外培训的监管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以学科类变异培训为例,一些机构和个人试图通过“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方式逃避监管变异培训隐蔽性强、形式多变,而现行上位法缺少对此类情形的规范,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

3、难度,成为一个治理痛点为此,办法列举了诸如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及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等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等多种形式,同时还设立了兜底式条款这就解决了治理学科类变异培训法律依据不足、认定难等问题,有利于打破执法困局,实现对变异类培训的精准打击,有效提升治理学科类变异培训的能力“双减”政策落地以来,学科类变异培训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政策的实施效果为了逃避监管,一些机构和个人将培训转入地下、线下,一方面带来了人身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家长的负

4、担,加剧了教育内卷同时,这种违规培训,还带来“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破坏行业发展生态以管窥豹,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显然能够实现治理效能的倍增不仅是巩固“双减”治理成效,缓解家长教育焦虑、破解教育内卷,也能够推动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而这正是办法颁布的初衷所在,那就是让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使之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共同服务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对于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要依法强化监管,对于合法合规的校外培训也要依法保障所以,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强化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这都是保障校外培训举办者合

5、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教育公平要保障,教育焦虑要疏解,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公益本质不能变,这就要求依法治理违规校外培训在此基础上,民众的教育选择自由同样应得到保障,个性化、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仍需要校外教育力量来满足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才是社会之福学习宣贯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发言稿近日,教育部颁布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我国校外培训治理法治化迈出了重要一步办法的出台,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利于发挥行政处罚的重要作用,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推动校外培训行业健康发展办法是保障“双减”改革稳步推进,深化校外培训治理的必然要求“双减”改革实施

6、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一些问题仍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双减”工作的满意度在校外培训领域,主要表现在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机构“卷钱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害这些问题虽然及时得到了处理,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处罚办法,大多处罚力度较弱,警示效果不够尽快建立健全校外培训处罚办法,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通过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训治理,让校外培训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这是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治理,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办法明确了违法培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如办法第

7、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将被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第十八条规定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相关处罚规定这让校外培训监管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培训处罚有了明确依据可依法依规打击学科类隐形变异等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和“黑机构”,形成警示震慑,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从而保护合规守纪的培训机构的权益,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办法对违法培训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为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培训提供了基本遵循如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

8、训,以及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均为违规培训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则对培训内容、培训机构管理、竞赛活动等方面内容,提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要求同时,对“超标超纲”违背教育规律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退费难”风险等各种隐患一一明确,并规定了处罚措施这为机构避免违规培训提供了遵循,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当前,“双减”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只有努力确保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合规办学,才能更好地推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入校内课后服务,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提高课后服务质量,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各地只有将其落到实处、久久为功,才

9、能真正将校外培训管理好,落实好中央“双减”决策部署学习贯彻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心得体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2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意见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突出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勇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大陆坚定践行“两岸一家亲”理念,尊重、关爱、造福台湾同胞的诚意善意,可谓“含金量”“含情量”十足闽台一水之隔、渊源深厚,福建是台湾同胞最主要的祖籍地,处于两岸交流往来、融

10、合发展最前沿此次出台的意见内容涉及建设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促进闽台经贸深度融合、促进福建全域融合发展、深化闽台社会人文交流等诸多方面,将充分发挥福建对台独特优势和先行示范作用,完善增进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和政策,完善台胞台企同等待遇政策体系,促进闽台人员往来更便捷、贸易投资更顺畅、交流合作向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拓展,在福建全域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这项重大举措将产生众多利好,为台湾同胞创造更多发展机遇、更广发展空间从畅通往来通道、促进求学研习、鼓励就业、扩大社会参与、便利生活、完善司法服务,到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产业合作、促进台湾农渔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合作,从支持厦门与金门加快融合发展、

11、福州与马祖深化融合发展,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发展,推进福建其他地区开展融合实践,到扩大社会人文交流合作、鼓励青少年交流交往、促进文化领域融合发展可以预见,闽台之间将进一步拉近“生活圈”、拧紧“合作链”、共筑“同心梦”,台胞台企投身两岸融合发展的获得感幸福感与信心信念将持续增强亲望亲好,中国人要帮中国人无论台海形势如何风云变幻,大陆方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像为大陆百姓服务那样造福台胞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是顺应大势、深得民心之举走在两岸交流前沿的福建应全面贯彻意见要求,继续发挥优势,用心用情、落实落细,先行先试、走深走实,写好“通”“惠”“情”三

12、篇文章,为不断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示范样板和宝贵经验要和平、要发展、要交流、要合作,是广大台湾同胞的共同心声我们相信并且期待,台胞台企定会把握大陆的利好政策和发展机遇,踊跃投身两岸融合发展的时代大潮,实现自身更大发展国家好,民族好,两岸同胞才会好新时代是中华民族大发展大作为的时代,也是两岸同胞大发展大作为的时代一湾海峡阻隔不了血脉相连的骨肉同胞,一时乱流阻挡不了两岸同行的梦想征程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是造福两岸同胞的康庄大道让我们携起手来,昂扬出发!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

13、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

14、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五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四)责令停止举办;(五)吊销许可证件;(六)限制从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第六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县级校外培训主

15、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第七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九条对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发现线上校外培训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机构审批地或者违法主体所在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十条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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