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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学习解读司法部印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讲义)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的标准化、 规范化水平,司法部日前发布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 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共六 章46条,围绕方便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等内容作 出一系列具体规定。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 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2022年1月I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增 加法律援助服务形式,并专章规
2、范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实施,明确规定了 申请、审查、指派等程序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要求。为贯彻落实法律援 助法,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司法部广泛听 取中央有关单位、地方司法厅(局)和专家学者意见,赴地方开展实地 调研,在反复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各方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对2012年公 布并施行的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程序规定,是贯彻落实法治思想、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的重要举措,是保障人民群众平等享有法律援助服务的现实需要,对于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 要意义。第二部分:办法的解读问答问:程序规定的修订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关于程序规
3、定的修订思路,我们主要把握以下四点:一是 坚持严格依法。对照法律援助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细化受理、审查、指 派等程序要求,理顺案件承办环节具体流程。二是聚焦便民利民。将法 律援助法有关便民要求和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便民措施,规定在程序 规定中。三是立足工作实际。总结吸收各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 的有益经验,增强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四是注重统筹协调。统筹考虑 修订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法律援助文书 格式等工作,做好相关文件之间的制度衔接。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共六章46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 明确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原则,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 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4、,要求法律援助人员履职尽责,维护受援 人合法权益。第二章申请与受理,原则规范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咨询、 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一般要求;细化法律援助机构管辖 规定,明确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强调办案机关和监管场所为 被羁押人员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定时限,规定了对不同申请情况的处 理方式。第三章审查,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时限和审查重点,规定 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方式和异地协作核查工作流程,规范法律援助机构作 出决定和发送决定的程序要求,细化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提出 异议的时间要求和救济途径。第四章指派,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时 限、指派原则和特殊案件指派要求,要求接受指派的法
5、律援助人员所属 单位及时与受援人签订协议。第五章承办,明确案件办理中应当会见、 约见受援人,提倡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规定法律援助人员无法承 办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案归档程序。问:在方便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方面,程序规定有哪些新规 定?答:为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便民服务的要求,程序规定做出了 一系列具体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规范服务方式。明确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程序等信 息,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 务,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二是简化申请手续。明确申请人申 请法律援助时,不再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表,但如果申请
6、人有能够说 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申请人提供材料不齐 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三是 优化办理流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 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认定申 请人经济困难的标准,规范了法律援助机构异地协作核查的程序。四是 主动提示进行异议审查。考虑到法律援助具有即时性,为避免申请人因 怠于行使权利,导致群众自身权益受损,新增加了异议审查申请时限的 要求,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或者终止法律援助 的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 司法行政机关
7、提出异议审查。问:在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方面,程序规定有哪些规定?答: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为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更 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程序规定从四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 是积极履行职责。要求法律援助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遵守有关 法律服务业务规程,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不得 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二是规范承办要求。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 强调律师应当依法会见、阅卷,并根据案情提出辩护意见,增加了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办理要求;对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明确了法律援助人员 的约见职责和告知义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可以帮助受援人通过和解、 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
8、纷。三是保障公民辩护权。对法律援助机 构已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 接受委托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是畅通救济渠道。规定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 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并明确了相关工作流程。问:司法部对贯彻程序规定有何考虑?答:司法部将从三个方面抓好程序规定的贯彻落实:一是开展 学习宣传。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教育引导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 员和法律援助人员准确理解并严格落实程序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 规范工
9、作程序,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同时,指导各地做好宣传 解读,帮助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获得方式、救济途 径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健全配套制度。根据法律援助法和程 序规定,修订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和 全国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细化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各环节 各流程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为 人民群众获得更加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提供制度支撑。三是 加强部门协作。落实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及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核查 的相关规定,积极协调民政、税务、住建、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相关 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定期
10、限内履行好核查职责。 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和沟通配合,保障 法律援助法和程序规定所确定的办理案件相关工作制度落地落实。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4月9日司法部令第124号公布2023年7月11日司法部 令第14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 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
11、, 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 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第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为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 服务业务规程,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 人的合法权益
12、。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公示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条件、程 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和服务规范 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人员 在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过程中,对可能符 合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
13、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第十条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 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 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 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第十一条 因经济困难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 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 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如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 料,可以一并提供;(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填写法律援
14、助申请表、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 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确 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申 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 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可以通过办案机关或者监管场所转交申 请。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 机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 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第十三
15、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 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 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等;(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 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 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 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第三章审查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 备下列条件:(-)申请人系公民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
16、其他当事人;(二)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三)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其他法定条件。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 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核实有关情况。第十六条 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异地核查有关情况的,可以 向核查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协作函 件,说明基本情况、需要核查的事项、办理时限等。被请求的法律援助 机构应当予以协作。因客观原因无法协作的,应当及时向请求协作的法 律援助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