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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学生申诉制度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一、学生申诉的范围(I)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及其他处分。(2)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如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侮辱学生,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随意剥夺学生荣誉称号,侵犯学生荣誉权等行为。(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如违法乱收费、乱推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强迫学生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4)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学生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
2、,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以及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行为。(5)以上未列及的有关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其他行为,学生均可提出申诉。(6)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二、受教育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1)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2)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般是指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三、受教育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受教育者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请。(2)受理。申诉机构在接到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的申诉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于受理,不符合申诉条件均答复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埋由。(3)处理。受理机构应通过审查,调查,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和理由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如果逾期未作处理,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