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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 (以下简称危险品)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员 工的安全和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种危险品的购置,要严格按预算计划采购。 在编制计划时,应由实验负责人审定数量,报所在学院批准, 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购置。第三条 危险品的采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运输中学校 保卫处人员及采购人员共同押运,直到办完验收入库为止。 外购时,应严格执行公安,铁路部门规定,实验室不得自行 采购。第四条 危险品必须集中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危险 品仓库保管。库内工作应做到:1、分类存放,对不能混装或施救方法不同的危险
2、品, 必须严格进行隔离;2、危险品仓库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点火的一切因 素;3、库房搬运应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 倾倒和摩擦;4、采取积极措施通风、防尘、库内保持不致危险浓度;5、库内照明应装置防爆灯,开关应安装在库房门外,库内不得使用其它电器设备;6、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危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 或容易积水、漏水处;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燃烧、变质的 危险品,要放在阴凉处。第五条 剧毒药品的保管要做到:1、剧毒药品保管要有专柜,或专用保险柜,由二人分 别保管钥匙或密码。药品存放和发放时,二人均需在场,互 相监督签发;2、保管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要认真防护,操作完毕 后及时清洗;3
3、、剧毒药品储存,必须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存放,不得 与其它药品混放;4、剧毒药品柜内,要有所存药品卡片帐,并有专用的 量器及分装器材;5、装剧毒药品的瓶或其它容器,必须贴上特殊标志的 标签。第六条 所有危险品交接时,凡不是原包装或启过封的, 都必须按实际重量,不得估量。第七条危险品应严加保管,一旦缺损或丢失时,应立 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第八条 严禁闲人进入危险品仓库内,保管人员工作结 束离库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第九条 寒暑假期间,使用危险品较多的实验室,其保 管条件不够完备时,应将在用的节余危险品送入危险品仓库 集中保存。第十条 各教研室和实验室领取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 负责。领用
4、时,领取人应填写危险品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审 定后,按年度申请计划到药品仓库领取,所领药品要当面点 清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上签收。严格执行领取手续, 不得疏忽大意。第十一条 领取危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危险品专柜, 指定专人保管,不准过多储存,做到随用随领,用多少领多 少。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使用危险品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 场,按规定填写使用登记簿,用过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 液或渣滓要严格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第十三条 危险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规定,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每年会同有关部门检查一次危险品的 管理和使用情况。第十四条 对遵守危险品管理制度的人员给予表扬和 奖励;对违反危险品管理制度而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 损失大小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