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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纪委关于群众反映问题线索的管理办 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群众反映问题线索的管理、处置,根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深 化省管高校纪检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题线索是指应当由纪检机关管 辖、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有关材料。第三条问题线索来源包括:(一)群众信访举报;(二)上级巡视、本级巡察中发现;(三)上级纪检机关和有关领导同志交办;(四)纪检机构在纪律审查中发现;(五)下级纪检机构上报移送;(六)政法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 部门移送;(七)网络舆情反映;(A)其他。第四条 全校纪检机构应当按照干部
2、管理权限,分级归 受理、管理和处置问题线索。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纪委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纪检机构管 辖的问题线索,也可以指定下级纪检机构办理不属于其管辖 范围的问题线索。第五条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公室) 负责集中统一受理、管理问题线索。第六条综合办公室收到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后,应当 区分情况进行处理:(一)对反映涉及省管干部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经 报学校纪委书记(涉及本人除外)同意后五日内,通过机要 通信或安排专人径报省纪委省监委第八监督检查室。对反映 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直接将原件附函报送省纪 委信访举报部门。(二)对其他问题线索,综合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线索管
3、理员在收到线索后五日内,逐条编号录入台账; 十日内填写问题线索拟办单,按照处置方式提出建议, 经学校纪委副书记审核、报书记审签同意后,提交线索处置 专题会议研究。第七条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和标准:(一)初步核实类。主要是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可能性 和可查性,对照党纪规定构成违纪、可能给予纪律处分。(二)谈话函询类。主要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 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反映的问题具有苗头性、 倾向性,需要向被反映人提醒警示;反映的问题笼统,多为 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S)暂存待查类。主要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 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 查,一旦条件
4、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四)予以了结类。主要是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可能开 展核查工作。第八条学校纪委书记定期组织纪委副书记、综合办公 室、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室)负责人 召开问题线索处置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问题线索处置意 见。第九条问题线索知情范围仅限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 部门负责人、线索管理员。对确因保密需要的,知情范围应 当缩小。第十条对问题线索的处置,应事先请示报告:(一)对反映学校班子成员一般性问题的,应当向学校 党委书记报告,并及时向其本人提出、予以纠正。(二)对反映处级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应先报告学校 党委书记,并报省纪委省监委第八监督检查室审核。(三)对反映学
5、校处级以下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 应先报告学校纪委书记。第十一条综合办公室将处置意见请示报告省纪委、学 校党委同意后,五天内将线索移交监督检查室处置。监督检 查室按要求开展处置工作。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对已移交监督检查室处置的问题 线索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逾期未结的应督促及时力、结。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室对问题线索的处置情况应及时报 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录入数据统计上报省纪委省监委 案件管理监督室。第十四条问题线索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 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造 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或法律责任:(一)不按规定接收、移交、管理问题线索的;(二)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的;(S)违犯保密纪律,泄露问题线索的;(四)其他影响问题线索管理的违纪违法行为。第十五条 学校各纪检机构应履行线索管理、处置请示 报告制度,并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院纪检监 察问题线索管理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