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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高级中学教代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指示和国家有关法规,从我校的实际情况出发,为更好地维护教职工的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我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第二条教代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也是校行政负责人同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第四条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
2、校长行使职权,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审议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和集体福利等事项、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三)对学校各级领导实行民主监督。督促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定期对干部进行评议,提出表扬和批评,必要时可建议组织上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
3、分、免职。(四)开展经常性的活动。督促提案落实情况,不断改进工作。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七条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本校教职工(含合同工)均有代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八条代表的产生(一)教代会代表以级部或部门工会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同时是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二)代表结构要体现学校的特点,教师代表一般应不少于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三)代表实行常任制,按届改选,可连选连任。第九条代表权利与的义务: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与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咨询。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
4、部门申诉和控告。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不断明确学校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积极支持学校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实施;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认真作好本职工作,创造优异成绩;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工作和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作好群众工作。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按期换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提前或推迟换届。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要结合实际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参政议政会,民主管理经验交流会等。第十一条校教代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第十二条教代会的议题,应以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为主题,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第十三条大会闭幕期间,重要问题由校教代会委员会议定。校教代会委员会委员,同时是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校工会负责处理教代会日常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不够完善之处,应在执行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群众意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第十五条本条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