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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16号2023年8月22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对2023年印发的实施办法个别条款作出修订,持续推动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本次修订结合原实施办法实施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个别条款作出修改。”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实施办法重新界定了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完善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委派制,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2、修改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更加符合干部任用规定;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的情形,确保报告效果。根据实施办法,安全总监负责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总监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安全总监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
3、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据悉,2023年,山东省委、省政府着眼于系统治理、标本兼治,着力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问题,创新实施了企业安全总监制度,推动政府企业双向互动、双重发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贯彻落实措施,通过实地检查、定期调度、专项督导,全力推进安全总监应配尽配。截至目前,山东省共设置安全总监8990名,应配尽配企业在99%以上,安全总监充分发挥“助理员”“监督员”“联络员”“宣传员”作用,有力推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202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
4、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矿山、金属冶炼、
5、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第五条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六条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工作勤恳,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二)
6、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三)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五)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六)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七)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总监的其他要求。第七条安全总监应当依法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实施考核的,由受委托部门或单位根据委托协议对安全总监实施考核。第八条国有和
7、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应当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委派人选,经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负责委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荐人选。第九条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设置安全总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任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8、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任免,应当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二条安全总监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协助主要负责人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监督落实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三)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四)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考核机制,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行使考核奖
9、惩权力;(五)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工作;(六)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七)有权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八)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作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九)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十)提名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派
10、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十一)对本单位人员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十二)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安全总监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置和配备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情况。第十五条
11、专项报告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督察、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等活动要求进行报告。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报告:(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二)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三)发生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四)进行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五)主要负责人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报告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先行报告基本信息,并以书面形式补报。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安全总监职务:(一)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治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二)对执法检查责令
12、整改而未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四)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议免除安全总监职务的;(五)应当免职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第十九条安全总监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13、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并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总监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总监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而未设置的,以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