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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托付审计合同托付人:受托人:第一条 (托付人)与 (受 托人)经过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其次条 托付人托付受托人为以下建设工程项目供应审计服务:i第一部分词语定义、适用法律和语言第三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托付人”是指托付建设工程审计业务和聘用审计单位的一方,以及其 合法继承人。2、“受托人”是指担当建设工程审计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托付人、受托人以外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第四条 建设工程托付审计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 他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五条 建设工程托付审计合同的书写、说明和说明,以汉语文
2、本为准。当 其他翻译语言文本有不同说明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其次部分 审计期限和服务内容第六条 受托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期限)完成审计 工作。第七条 受托人供应的审计服务内容包括:1、承接工程审计项目后,负责到托付人处接收送审资料,对送审资料清点、 分类,填写送审资料清单一式二份(托付方、审计项目组各持一份)。2、负责审计中的质量把关,确保工程造价的计算精确,政策、规定把握正 确;重点关注工程项目立项、设计、审批、招投标、施工、竣工等各个环节的合 法、合规、合理性,工程项目的有关变更是否履行了正值的程序等;负责项目组 审计看法表的汇总、校核,杜绝差错;对初审看法中的主要
3、审减事项应有初审看 法说明。3、依据审计项目和审计安排按时提交书面初审看法;4、负责与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等第三方就审计业务问题进行洽商,并联 系确定交换看法时间,同时通知托付人按时到达交换看法现场,驾驭交换看法中 的主要分歧问题。重大分歧向托付人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由托付人及上级主管 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人员探讨解决。5、出具审计报告,并供应电子版,对审计报告中的数据确保正确,审计报 告的份数依据实际须要确定,一般应当出具 份。6、审计项目完成,负责将审计项目的资料和托付人送审的资料全部清点退 还,与托付人办理退还资料手续,并提交归档资料及工作底稿。7、实行审计工作周报制,每周一将上周的项目审计
4、状况及本周安排以书面 形式刚好上报托付人及上级主管部门。第三部分受托人的权利义务第八条 受托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或其后合理的时间内应当向托付人提交相 关法律文件和托付人须要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造 价询问的资质证书、担当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资格、审计工作安排、审 计方案、审计费用标准等。第九条受托人应当依据托付人的指示处理询问事务。须要变更托付人指示 的,应当经托付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托付人指示。因状况紧急,难以同托 付人书面联系的,受托人应当采纳电话方式告知托付人,并从最大限度维护托付 人利益的角度动身并基于自己的职业道德妥当处理托付事项,但事后应当将该状 况刚
5、好书面报告托付人。第十条 受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权限、期间、对象范围内处理审计业务,不得 超越职权、怠于职权、滥用职权。第十一条受托人在签订本托付合同后未经托付人书面同意不得单方解除 托付。第十二条 受托人在签订本托付合同后,假如托付方发生分立、合并、破产、 清算、整顿、解散、注销,或其他丢失或限制权利实力、行为实力的事宜,则本 合同中托付方的权利义务自动转让给托付方的合法继承人,但托付方的合法继承 人应当刚好通知受托人。第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审计业务,不得转托付第三人,但在紧急状 况下受托人为维护托付人的利益的确须要转托付的除外;受托人转托付的,受托 人应当就转托付的第三人的行为向托付人担
6、当责任。第十四条在审计过程中,受托人应当依据托付人的要求书面报告审计事务 的处理状况;在审计业务终止时应当书面报告审计结果。第十五条 受托人在审计中因过错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赔 偿。第十六条受托人不得利用审计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托付人的利益,也不得串 通、指使、托付第三人谋取托付人利益。第十七条 自双方接触之日起,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目的出售、泄露、运用或 允许他人出售、泄露、运用托付方的国家隐私、商业隐私、技术隐私及其他相关 资料。第十八条除接受本合同约定的酬劳外,受托方及其审计人员不得就本审计 业务接受其他第三方的任何酬劳。第十九条受托人有权在接受托付后全面了解审计事宜并在合理的期限
7、内 要求托付方供应相关资料;受托人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依据工作须要要求托付方供 应其他补充资料。其次十条受托人有权要求托付人为审计业务供应必要的、合理的工作条件 和其他条件,费用按约定的方式支付。其次十一条受托人有权到建设工程现场勘察。其次十二条受托人在审计中认为有必要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审计业务有关 的问题时,有权要求托付方予以帮助。其次十三条因不行归责于受托人的缘由,建设工程托付审计合同解除或审 计业务不能完成的,受托人有权要求托付人支付与其已完成服务相应的费用。其次十四条 由于托付人的缘由致使受托人审计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 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刚好书面通
8、 知托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受托人可以与托付人进行协商获得 额外的酬金。第四部分 托付人的权利义务其次十五条 托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受托人供应与本审计业务有关 的资料,并在审计过程中补充供应受托人须要的其他有关资料。其次十六条托付人应当为受托人的工作供应必要的、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其 他条件。其次十七条托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审计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其次十八条托付人应当负责与本建设工程审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 以帮助受托人的审计工作。其次十九条托付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 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供应有关资料时,托付人应负责转达 和
9、资料转送。第三十条 托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托付费;对于非因受托人的缘由导致 托付合同的解除、托付事项不能完成的,托付人也应当依据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 相应的服务费用;第三十一条 托付人有权变更、中止、解除托付合同,但应当提前合理的时 间通知受托人。托付人有权向受托人随时询问工作进展状况及相关的内容。第三十二条托付人有权阐述对详细问题的看法和建议。第三十三条假如托付人认定受托人委派的审计专业人员不具备审计业务 基本素养,不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不按本合同履行职责,或给托付人造成经 济损失的,托付人有权要求更换审计人员,并要求受托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部分费用支付第三十四条托付方付的审计费用为:
10、审计费用=基本收费+效益收费基本收费=实际送审金额X %效益收费=实际结算核减金额X .其他约定:1、依据有关条款,单项工程审计费用(基本收费+效益费用)不足元的,按元记取。2、由于地处偏僻,食宿及交通由托付方负责。第三十五条 费用支付方式为:受托方向托付方出具审计报告14日内付清 全款。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所约定的审计费用全额包含了受托方的:审计服务费、 差旅费、通讯费、办公费等全部费用,托付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但有其他 约定除外。第六部分违约赔偿第三十七条 因受托人的缘由造成托付人经济上的损失,受托人应当向托付 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审计费用总额(除去税金)。第三十八条受托人对托
11、付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刚好核对或答复的,依据日未 支付的审计费用总额的5%。担当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受托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日审计酬 劳总额的5%。担当违约责任。第四十条托付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酬劳的,依据日所欠酬劳总额的5%。担当违约责任。第七部分合同生效与争议解决第四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第四十二条托付人和受托人可以另行拟订其他合同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共 同运用。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三条因本合同及其附件而引起纠纷,托付人与受托人可以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托付代理人:(签字) 住所: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托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