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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的GP如何选择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 )执行合伙事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多 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获得合伙企业的控制 权,因此成为国内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股权激励常见的组织形式。一、有限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优点第一、安排更灵活、操作更简单。合伙企业通过合伙协议具体约定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利益分配、投资退出等方面问题,相较于公司法对公 司设立运营的要求及对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要求,合伙企业在操作上更灵活, 具有自主性,可以在合伙协议进行具体安抖睡口约定。第二、便于管理。以有限合伙作为间接员工持股平台,无需设
2、立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等完备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节省持股平台管理成本。第三、税负更少,便于税收筹划。合伙企业相比于公司,在税收上实行的是先分后税, 合伙企业本身不需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而公司制下,公司和公司股东 个人分别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存在双重征税可能性。第四、创始人控制权问题。采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创始人作为这个有限合 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其他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这样,持股平台的表决权一直掌握 在创始人手里。员工持股,仅参与分红,不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划重点】在员工持股合伙企业中,通常由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P ), 其他核心员工担任有限
3、合伙人LPo然而,实务中,也有部分拟上市公司基于各种原因, 员工持股平台的GP由发行人的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亲属等 担任,那么,这两种情形下分别有何利弊?站在上市审核及激励性的角度,笔者梳理了两种情况下,监管部门的审核关注重点, 锁定期要求等关键问题,供读者在实践中作参考。二、股东或实控人担任GP如前文所述,由实控人担任有限合伙持股平台GP,即使GP所占份额较少,也可通 过合伙协议约定使得实控人控制着员工持股平台,可达到公司控制权及股权结构稳 定,同时保障对激励对象有效管理的目的。另一方面,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有限合伙持股平台GP这样的主流模式下,实际控制人 持有的财产份额可以
4、发挥蓄水池”作用,灵活地调蓄新旧激励对象的财产份额。如 原激励对象离职,可将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如需对新激励对象实施激 励,亦可受让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财产份额。这样的安排,在资金实力、管理权限方面 都存在合理性。实操中,让实际控制人发挥“蓄水池”作用,还存在其商业合理性。 当然,实控人担任有限合伙持股平台GP也有明显弊端。根据目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 所的审核规则,如果实控人担任GP并且实际控制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所持上市主 体的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36个月。统计招股书显示,以下案例皆适用36个月的 锁定期要求。发行主体合伙企业合伙企业1?东性医实控人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元利科技浅坊
5、同利1)持股平台12)非控股股东,控股股 东、实控人担任GP且出资超 过5053)控股股东,女控人的关 联方女投人刘修华作为GP (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比例达81.33305LP由核心员工、近亲Jl出资,瑞日展R星投费1)持股平台,2)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 买投人担任5,且IoaW出资比W50tjK际控制人张华君作为CP (执行事务合伙 人)出资占比39.61%;H妻子李揶作为LP出资占比22.92, 其他由核心员工出烫LP泰林生物高得投资N际控制人叶大林作为5(执行事务合伙)出资占比23531j其他由公司核心员工出资LP康龙化成龙泰鼎盛 龙泰汇盛 龙泰众盛 龙泰汇(8 龙泰众信实际控制人之
6、一郑北作为各合伙企业唯一 GP,其在各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13.79, 13.79. 13.794、13.79. 99. 00三、非实控人担任GP由非实控人担任员工持股平台GP ,监管层关注重点在于:员工持股平台是否受实际 控制人控制?或实际控制人能否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根据实控人在持股平台的参与 程度,一般有两种情形:第一,实控人以LP的身份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虽然 实控人没有以GP身份控制员工持股平台,但还需要考察合伙协议约定、LP的出资比 例等因素,来判断实控人对平台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当通过核查以下内容,来论证实 控人的控制程度。(1)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
7、议;(2)企业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3)各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4 )员工持股平台实际运行过程中的议事规则及决 策流程;(5 ) GP、企业实际控制人、其他激励对象等利益相关方对于员工持股平台 实际控制权的确认及承诺。第二,实控人未以LP的身份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实践中又产生另外一个 审核关注问题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因此,中介机构应当通过核查以下内容, 来论证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包括:(I)GP的背景,在企业的任职情况,与实际控制 人的关系;(2 ) GP的财产份额,与其职务、职级、工作年限等相比,或与其他激励 对象相比,GP的财产份额是否合理;(3 ) GP的入股价格,与其他激励对
8、象相比是 否存在异常;(4)GP的出资来源,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是否为GP提供财务资助;(5) 必要时,还应将上述核查内容覆盖至除GP以外的其他激励对象。根据审核规则,若员工持股平台受实际控制人控制,其所持有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若员工持股平台不受实际控制人控制,其所持有的股份原则上只需锁定12个月。尽 管如此,仍有部分非实际控制人担任GP的员工持股平台审慎地将锁定期从严确定为 36个月。从严把握的背景多种多样,常见的考虑包括:(1)员工持股平台与实际控 制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2 )实控人及其配偶的亲属在员工持股平台持股;(3 )首 次申报时的锁定期为12个月,但反馈质疑规避锁定期或其他原因,后续将锁定期延 长至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