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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临时公约为维护小区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公约。本业主临时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业务。第二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
2、使用性质的,须经相邻业主、使用人同意后,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三)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自用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
3、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五)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应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第四条: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基金:(-)按照规定和本公约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第五条: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各业主同意,物业维修及更新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
4、列支。第六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二)非统一方式封闭阳台;(三)随意停放车辆;(四)饲养家禽、家畜。第七条: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设置费。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第八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欠
5、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支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同法院起诉。第九条: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业主违反本公约第六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第十条:连带责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公约的制定本公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并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受买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物业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本业主临时公约。第十二条:公约的效力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公约自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公约的废止业主大会成立并通过业主公约后,本公约废止。